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现就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三、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所称满2年是指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
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其中,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实缴投资额计算;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按法人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五、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分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相关规定执行。
六、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应在符合条件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附件1)。
七、法人合伙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提交《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附件2)以及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同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
八、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2015年度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可统一在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相关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2.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1月16日
附件: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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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
所属期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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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
创投企业纳税人识别号 |
创投企业名称 |
主管税务机关 |
本期新增符合优惠条件的实缴投资额合计(a) |
本期应纳税所得额(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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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合伙人 纳税人识别号 |
法人合伙人 企业名称 |
主管税务机关 |
实缴出资额 |
投资持有时间 |
实缴出资额占全部实缴出资额比例 |
本期新增符合优惠条件的投资额 |
本期新增可抵扣的投资额 |
应纳税所得额的分配比例 |
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
1 |
2=a*1 |
3=2*70% |
4 |
5=b*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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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纳税人识别号 |
高新技术企业名称 |
投资日期 |
投资额 |
投资持有时间 |
投资年度职工人数 |
投资年度年销售(营业)额 |
投资年度资产总额 |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年度 |
是否已 上市 |
上市日期 |
是否符合优惠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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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声明 |
我单位已知悉本事项全部相关政策和管理要求。此表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完整的,提交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
税务机关回执 |
您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机关提交本表及相关资料。我机关意见: 。特此告知。 |
(企业公章) |
(税务机关印章) |
财务负责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 年 月 日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所属期间”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创投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创投企业名称”和 “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税号、名称和主管税务机关。
3.“本期新增符合优惠条件的实缴投资额合计”填写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本期新增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和国税发〔2009〕87号文件规定优惠条件的(本期新增满足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条件的)投资额,不是本期新增的对外投资额,也不包括本期不符合优惠条件的投资额。
4.“本期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本期按规定计算并亏损弥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5.“法人合伙人纳税人识别号”、“法人合伙人企业名称”和 “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的税号、名称和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6.“实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占全部实缴出资额比例”填写法人合伙人投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和其占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投资持有时间”填写法人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持有时间,填至月数。
7.“本期新增符合优惠条件的投资额”填写“本期新增符合优惠条件的投资额合计”ד出资比例”计算得到的金额。
8.“本期可抵扣的投资额”填写“本期新增符合优惠条件的投资额”×70%计算得到的金额。
9.“应纳税所得额的分配比例”填写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本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分配比例。
10.“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本期应纳税所得额”ד应纳税所得额的分配比例”计算得到的金额。
11.“被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纳税人识别号”、“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填写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满2年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号和名称。
12.“投资日期”填写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
13.“投资持有时间”填写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的累计时间,填至月份。
14.“投资年度职工人数”、“投资年度销售额”和“投资年度资产总额”均填写被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获得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当年期末的数据。
15.“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填写被投资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年度。
16.“是否已上市”、“上市日期”填写被投资企业是否已在公开证券市场上市和具体的上市日期,如未上市,则上市日期不需填写。
17. “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填写是否符合国税发〔2009〕8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条件,填写“是”或“否”。
18.本表一式四份(可根据法人合伙人数量递增),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创投企业和法人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各执一份。
附件:2.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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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
法人合伙人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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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合伙人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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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期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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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
创投企业纳税人识别号 |
创投企业名称 |
主管税务机关 |
本期新增的可抵扣投资额 |
本期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
上期结转的可抵扣投资额 |
本期实际可抵扣投资额 |
结转下期可抵扣投资额 |
1 |
2 |
3 |
4(若1+3<2,则4=1+3;若1+3>2,则4=2) |
5=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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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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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声明 |
我单位已知悉本事项全部相关政策和管理要求。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完整的,提交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
(企业公章) |
财务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
税务机关回执 |
您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机关提交本表及相关资料。 我机关意见: 。 特此告知。 |
(税务机关印章)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所属期间”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创投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创投企业名称”和 “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法人合伙人投资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税号、名称和主管税务机关。
3.“本期新增的可抵扣投资额”填写《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中归属于该法人合伙人的新增可抵扣投资额。
4.“本期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中分配的归属于该法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5.“上期结转的可抵扣投资额”填写法人合伙人上年度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投资额。
6.“本期实际可抵扣投资额”填写本期法人合伙人享受优惠可以抵扣的投资额,如“本期新增的可抵扣投资额”+ “上期结转的可抵扣投资额”< “本期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则填写“本期新增的可抵扣投资额”+ “上期结转的可抵扣投资额”计算得到的金额;如“本期新增的可抵扣投资额”+ “上期结转的可抵扣投资额”> “本期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则填写“本期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7.“结转下期可抵扣投资额”按“本期新增的可抵扣投资额”+ “上期结转的可抵扣投资额” - “本期实际可抵扣投资额”计算得到的金额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