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居民企业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附件1):
(一)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
(二)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
(三)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
二、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还应附报以下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
(一)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附件2);
(二)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三、在税务检查(包括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及特别纳税调整调查等)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居民企业限期报告与其境外所得相关的必要信息。
四、居民企业能够提供合理理由,证明确实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期限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要求。限制提供相关信息的境外法律规定、商业合同或协议,不构成合理理由。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提供便利,及时受理纳税人报告的各类信息,并依法保密。
六、居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已有信息合理认定相关事实,并据以计算或调整应纳税款。
七、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参照本公告规定报告相关信息。
八、本公告自2014年09月01日起施行。在施行之日以前发生,但与施行之日以后应报告信息相关或者属于施行之日以后纳税年度的应报告信息,仍适用本公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所附《对外投资情况表》同时废止。
附件:
1.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2.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附件1: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附件1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一、报告人信息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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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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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投资外国企业信息 |
外国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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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国纳税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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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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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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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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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的其他股东情况 |
持股股东名称 |
居住地或成立地 |
持股类型 |
持股比例 |
达到10%以上权益份额的起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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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居民个人担任外国企业高管或董事情况 |
中国居民个人姓名 |
中国境内常住地 |
身份识别号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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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国企业股份变动信息 |
报告人收购外国企业股份情况 |
被收购股份类型 |
交易日期 |
收购方式 |
收购前报告人在外国企业持股份额 |
收购后报告人在外国企业持股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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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处置外国企业股份情况 |
被处置股份类型 |
处置日期 |
处置方式 |
处置前报告人在外国企业持股份额 |
处置后报告人在外国企业持股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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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告人声明 |
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告人签字和盖章:报告日期:年 月 日 |
经办人:联系电话:
以下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
受理人:
联系电话: |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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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第一条规定应该填报本表的企业为本表报告人。报告人直接或间接投资多家外国企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该分别按每个符合条件的被投资外国企业填报本表。
2.持股股东名称栏仅填报在被投资外国企业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的所有股东。
3.持股类型栏、被收购股份类型栏和被处置股份类型栏按照有表决权股份和无表决权股份填报。
4.持股比例栏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计算填报。
5.中国居民个人姓名栏应该填报担任被投资外国企业高管和董事,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构成在中国有住所,或者在中国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所有个人。
6.身份识别号栏按中国居民个人所持身份证件的识别号填报。
7.交易日期栏和处置日期栏按中国会计制度确认的相关交易或处置行为完成的日期填报。
8.收购外国企业股份情况仅填报导致公告第一条规定情形的一次或多次收购交易及其相关情况。
9.外国企业股份处置情况仅填报导致公告第一条规定情形的一次或多次股份处置交易及其相关情况。
10.本表相关栏目应填报的名称为外文的,应同时填报中文译文名称。
附件2: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附件2: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一、报告人信息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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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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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控外国企业信息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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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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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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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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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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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年度起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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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本位货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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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合人民币汇率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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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范围 |
三、受控外国企业构成条件持股比例□实质控制□ |
四、持有受控外国企业股份的中国居民股东持股信息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直接持股数量和比例 |
起止时间 |
间接持股数量和比例 |
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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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例外适用情况 |
1.受控外国企业是否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是□否□
实际税负: |
2.受控外国企业年度利润是否不高于500万元人民币是□否□ |
3.受控外国企业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是□否□ |
六、受控外国企业利润分配 |
可分配利润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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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抵免外国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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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已视同分配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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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抵免外国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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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分配额超出以前年度已视同分配额的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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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抵免外国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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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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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抵免外国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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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分配给报告人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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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抵免外国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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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分配给其他中国居民股东的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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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抵免外国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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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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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报告人声明 |
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告人签字和盖章:报告日期:年 月 日 |
以下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
受理人:
联系电话: |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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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七十六条规定构成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企业为本表的报告人。由报告人投资的多家外国企业构成《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的,报告人应分别各受控外国企业填报本表。
2.企业名称或股东名称为外文的,应同时填报中文译文名称。
3.股东名称栏仅填报符合《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所有中国居民股东。
4.折合人民币汇率选用栏按本表所用汇率确定方法填报,如按受控外国企业年度平均汇率或年末汇率确定。
5.未分配利润栏按可分配利润栏减以前年度已视同分配额以及本年度分配额超出以前年度已视同分配额的数额之差填报。
6.视同分配给报告人股息栏和视同分配给其他中国居民股东的股息栏以未分配利润栏为基础,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八十条规定计算填写。
7.本表视同分配给报告人股息栏及对应可抵免外国税额栏数额计入居民企业年度申报表相关栏目。
8.本表中货币金额一律使用人民币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