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税务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征管法》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依据这样的规定,税务机关的范围包括:
(1)各级税务局,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税务分局,是地、市级以下的税务机构,主要包括涉外税务分局和地域性税务分局。
(3)税务所,是县级以下的税务机构。
(4)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