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对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有关规范性文件转送函的复函》(国法函〔2004〕245号,2004年6月4日)中明确,“在行政复议中涉及的有关依据的适用问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将“第八十三条”变更为“第九十二条”,内容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