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百问
对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怎么办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因此,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进行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申请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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