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