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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因此,对计划单列市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省级国税机关或省级地税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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