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站简介
案例介绍
专家发言
专家介绍
文件法规
网摘文献
下载中心
联系我们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点击数:5940 录入时间: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