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第五十一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