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百问
哪些情形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包括:颁发税务登记,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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