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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单位或个人不得作为担保人:
(1)国家机关;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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