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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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