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关于不可抗力,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我国法律、法规对不可抗力的分类没有作出具体列举式的规定。理论界一般将其划分为三类:一是自然灾害,二是政府行为,三是社会异常事件。
其中,自然灾害是最主要的“不可抗力”,如地震、水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