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规定执行。
在民事诉讼中,“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由于期间进行的不间断性,所以节假日在期间中间的并不扣除。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行政复议决定送达的途中时间应当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