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类型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合伙企业、其他合伙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3)股份制企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