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