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缴清税款及滞纳金,属于未先行依法全面履行纳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复议条件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7〕125号)中明确:“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先行依法全面履行纳税义务(包括程序性和实体性的义务)是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必要条件之一,当事人未先行依法全面履行纳税义务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同时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或没有缴清税款及滞纳金,而是过期后才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纳税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