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变化一般有合并、分立或终止几种情形。
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前者是指一个法人或组织归并到另一个现存的法人或组织中,后者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或组织归并为一个新法人或组织,原来的法人或组织消灭。
分立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前者是指解散原法人或组织,分为两个以上的新法人或组织,后者是指原法人或组织存在,但从中分离出新法人或组织
终止是指法人或组织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依据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上述情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