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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复议条件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7〕125号)中明确:“纳税人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或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尚未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向税务机关申请了延期缴纳并得到批准,在批准延期的期限内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延期缴纳的行为是一项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按税务机关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全面履行了纳税义务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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