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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复议条件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7〕125号)中明确:“纳税人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或没有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过期后被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清缴了税款及滞纳金的,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对纳税问题提出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但纳税人对强制执行措施不服提出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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