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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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