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百问
不属于受理范围的税务行政复议如何处理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点击数:5898  录入时间: 【打印此页】 【关闭

 

Copyright @ 2015-2025 税务复议诉讼网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政街34号B   电话:010-69205136

京ICP备150532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