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百问
税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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