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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一)证据形成的原因。(二)发现证据时的环境。(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行政复议参加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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