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六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和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阻挠。”“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