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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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