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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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