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要求等事项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第三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举行。”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六十七条》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六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应当确认听证笔录内容。”“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应当附卷,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件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