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百问
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吗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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