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一般会涉及申请人、第三人和被申请人。
(1)申请人。指向税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民,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法人,指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从整体上讲,法人分为两类:一类是营业性的法人,即企业法人,属于经济组织;一类是非营业性的法人,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其他组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40条,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2)第三人。指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般来说,第三人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第二,第三人参与到复议,一定是在复议申请已经受理,但复议活动尚未终结。第三,符合前两个条件,要想参加行政复议,成为第三人,还要经过复议机关的批准。
(3)被申请人。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成为被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应当是税务机关;第二,实施了申请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经复议机关确认并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