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百问
哪种情形行政复议会被转送或中止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行政复议机关因不可抗力原因暂时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七)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八)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九)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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