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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  2015年11月15日

  为便于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重点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和技术转让所得等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中有关报表进行了修改,现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中《附1-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填报说明第25行“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删除其中“全球独占许可”的内容。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中《附1-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及填报说明》废止,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见附件1)替代。

  三、企业2015年第4季度(含20151012月,下同)预缴和定率征税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本公告《小型微利企业20154季度预缴和定率征税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填报说明》(见附件2)进行纳税申报。

  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期和定率征税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本公告附件2停止执行。之后,企业预缴和定率征税企业汇算清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相关规定填报。

  本公告适用于2015101日后的纳税申报。

  特此公告。

附件: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2.小型微利企业20154季度预缴和定率征税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填报说明

附件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附件1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行次

           

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

合计

原值

税收折旧(扣除)额

原值

税收折旧(扣除)额

原值

本期折旧(扣除)额

累计折旧(扣除)额

会计折旧额

正常折旧额

税收折旧额

纳税调整额

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

会计折旧额

正常折旧额

税收折旧额

纳税调整额

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

本期

累计

本期

累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

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2

 

税会处理一致

 

 

 

 

 

 

 

*

 

 

*

 

*

 

 

*

 

3

税会处理不一致

 

 

 

 

 

 

 

 

*

 

 

*

 

*

 

 

*

4

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

*

*

*

 

 

 

 

 

 

 

 

 

 

 

 

 

 

5

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研发设备

税会处理一致

*

*

*

 

 

 

 

*

 

 

*

 

*

 

 

*

 

6

税会处理不一致

*

*

*

 

 

 

 

 

*

 

 

*

 

*

 

 

*

7

三、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

*

*

*

 

 

 

 

 

 

 

 

 

 

 

 

 

 

8

(一)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研发设备

*

*

*

 

 

 

 

 

 

 

 

 

 

 

 

 

 

9

 

税会处理一致

*

*

*

 

 

 

 

*

 

 

*

 

*

 

 

*

 

10

税会处理不一致

*

*

*

 

 

 

 

 

*

 

 

*

 

*

 

 

*

11

(二)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

 

 

 

 

 

 

 

 

 

 

 

 

 

 

 

 

 

12

*

税会处理一致

 

 

 

 

 

 

 

*

 

 

*

 

*

 

 

*

 

13

税会处理不一致

 

 

 

 

 

 

 

 

*

 

 

*

 

*

 

 

*

14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说明

(一)本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的附表,适用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的纳税人填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填报本表。

(三)本表主要任务:一是对税法加速折旧,会计未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预缴环节对折旧额的会计与税法差异进行单向纳税调减。当该固定资产的会计折旧额大于税法折旧额时,不再填写本表,预缴时也不作纳税调增,纳税调整统一在汇算清缴处理。二是对于税法、会计都加速折旧的,对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情况进行统计。

(四)填报要求

1.税法折旧小于会计折旧后,本年度内预缴要保留“累计”和“原值”金额,“本期”不再填写。

当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时,在本年度内以后月(季)度申报时,该项固定资产此后月份、季度的折旧情况不再填写本表。为便于统计优惠数据,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本月折旧(扣除)金额不再填写,年度内保留累计数;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对于季度中间月份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的,季度申报时本期数按实际数额填报,年度内保留累计数。例如:A汽车公司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按季度预缴所得税,20185月,某项固定资产税法折旧额开始小于会计折旧额(其4月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其2季度申报时,本期数只填写4月份数额,累计数填写到4月份数额。在34季度申报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当期折旧情况不再填写,但累计折旧和原值相关栏次保留2季度申报的累计数。

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会计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按税法规定折旧完毕的。

2)会计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采取年数总和法或双倍余额递减法方法的,税法折旧金额小于会计折旧金额的。

3)会计和税法均采取加速折旧,但税会处理金额不一致,当税法折旧金额小于会计折旧金额的。

4)会计和税法均采取加速折旧,该类固定资产税会处理金额一致的,当税法折旧额小于正常折旧额的。

5)税法采取一次性扣除后,年内剩余月份内税法不再折旧,会计仍然折旧,造成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的。

2.对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固定资产,扣除所属期预缴申报时,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按首月折旧额填报,不按“0”填报会计折旧额。

3.对会计和税法均采取加速折旧、但其税会折旧金额不一致的资产,在“税会处理不一致”行填报。

4.有“*”号的单元格不需填写。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行次填报

1.1行“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个行业,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大领域18个行业(以下称“重要行业”)的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文件规定,对于新购进固定资产在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的,结合会计折旧政策,分不同情况填报纳税调减和加速折旧优惠统计情况。本行=2+3行。

2行、第3行“项目”列空白处:由企业按照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文件规定的行业范围,选择填写其经营行业。为便于征纳双方操作,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本附件第四部分列示了《重要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行业代码表》,纳税申报时填写所属行业名称及对应的“行业中类”代码,代码长度为三位,全部由数字组成。

2行、第3行,由企业按照不同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税会处理不一致”包括税法和会计都加速折旧,但税会折旧方法不一致的情况。

2.4行“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由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填报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专用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在预缴环节纳税调减和统计加速折旧优惠情况。本行=5+6行。

5行和第6行,由企业根据其不同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3.7行“三、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填报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设备和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的金额。本行=8+11行。

8行“(一)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研发设备”:由重要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其他企业填报。本行填写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在预缴环节进行纳税调减和加速折旧优惠统计情况。本行=9+10行。

9行和第10行“项目”列空白处:由企业选择不同类型(重要行业小微、其他企业)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选择“重要行业小微”类型的,是指“重要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需同时在第23行“项目”空白处填写所属行业),允许一次性扣除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仪器、设备。选择“其他企业”(指除“重要行业”小型微利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类型的企业对新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扣除。

11行“(二)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写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一次性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本行=12+13行。

12行和第13行,由企业选择不同的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二)列次填报

1.1列至第7列有关固定资产原值、折旧额。

1)原值:填写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对于年度内税法折旧小于会计折旧(或正常折旧)之后的资产,本年以后月份或季度保留原值。

2)本期税收折旧(扣除)额:填报固定资产当月(季)税法折旧大于会计折旧情况下的税法折旧额。

3)累计税收折旧(扣除)额:填写按税法规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自本年度11日至当月(季)度的累计税收折旧(扣除)额。年度中间开业的,填写开业之日至当月(季)度的累计税收折旧(扣除)额。

2.8-17列“本期税收折旧(扣除)额”填报当月(季)度的数据;“累计税收折旧(扣除)额”填报自本年度11日至当月(季)度的累计数。年度中间开业的,填写开业之日至当月(季)度的累计税收折旧(扣除)额。

1)填报规则

一是对于会计未加速折旧、税法加速折旧的,填写第8列、10列、11列和第13列、15列、16列,据此进行纳税调减。

二是对于会计与税法均加速折旧的,填写第9列、10列、12列和第14列、15列、17列,据此统计优惠政策情况。

三是对于税法上加速折旧,但部分资产会计上加速折旧,另一部分资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应区分会计上不同资产折旧情况,按上述规则分别在“税会处理一致”、“税会处理不一致”对应的列次填报。

2)具体列次的填报

一是“会计折旧额”:税收上加速折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的,本列填固定资产会计上实际账载折旧数额。会计与税法均加速折旧的,不填写本列。

二是“正常折旧额”:会计和税收均加速折旧,为便于统计企业享受优惠情况,视为该资产未享受加速折旧政策进行统计,本列填报该固定资产视同按照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采用直线法估算折旧额。当税法折旧额小于正常折旧额时,第9列不填写,第14列按照本年累计数额填报。对于会计未加速折旧,税法加速折旧的,不填写本列。

三是“税收折旧额”:填报按税法规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的折旧(扣除)数额。

四是“纳税调整额”:填报税收上加速折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的差额,在预缴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减。预缴环节不进行纳税调增,有关纳税调整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当税法折旧金额小于按会计折旧金额时,不再填写本表。第11

=10-8列,第16=15-13列。

五是“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填报会计与税法对固定资产均加速折旧,以税法实际加速折旧额减去假定未加速折旧的“正常折旧”额,据此统计加速折旧情况。第12=10-9列,第17=15-14列。

税务机关以“纳税调整额”+“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之和,进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情况统计工作。

三、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单元格为“*”时不填写,计算时跳过。

2.1=2+3行。

3.4=5+6行。

4.7=8+11行。

5.8=9+10行。

6.11=12+13行。

7.14=1+4+7行。

由于合计行次同时兼顾“税会处理一致”、“税会处理不一致”两种情形,以下列间关系在合计行次(第14781114行)不成立,在其他行次成立。

8.7列=1+4列。

9.10列=2+5列。

10.11列=10-8列。

11.12列=10-9列。

12.15列=6+3列。

13.16列=15-13列。

14.17列=15-14列。

另外,第910行中,第4=6列。

1213行中,第1=3列、第4=6列。

(二)表间关系

1.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7行“本期金额”=本表第14行第11列。

2.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7行“累计金额”=本表第14行第16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主表与本附表逻辑关系,按上述规则相应调整。

四、可供选择的行业代码表

重要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行业代码表

,

代码

类别名称

文件依据

领域/

门类

大类

中类

小类

 

行业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财税〔2015106

轻工

 

 

131

1310

  谷物磨制

 

 

132

1320

  饲料加工    

 

 

133

 

  植物油加工

 

 

134

1340

  制糖业

 

 

135

 

  屠宰及肉类加工

 

 

136

 

  水产品加工

 

 

137

 

  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

 

 

139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14

 

 

食品制造业

财税〔2015106

轻工

 

 

141

 

  焙烤食品制造

 

 

142

 

  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

 

 

143

 

  方便食品制造

 

 

144

1440

  乳制品制造

 

 

145

 

  罐头食品制造

 

 

146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149

 

  其他食品制造

 

17

 

 

纺织业

财税〔2015106

纺织

 

 

171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2

 

  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173

 

  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174

 

  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5

 

  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

 

 

176

 

  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

 

 

177

 

  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178

 

  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财税〔2015106

纺织

 

 

181

1810

  机织服装制造

 

 

182

1820

  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

 

 

183

1830

  服饰制造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财税〔2015106

轻工

 

 

191

1910

  皮革鞣制加工

 

 

192

 

  皮革制品制造

 

 

193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194

 

  羽毛()加工及制品制造

 

 

195

 

  制鞋业

 

2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财税〔2015106

轻工

 

 

201

 

  木材加工

 

 

202

 

  人造板制造

 

 

203

 

  木制品制造

 

 

204

 

  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

 

21

 

 

家具制造业

财税〔2015106

轻工

 

 

211

2110

  木质家具制造

 

 

212

2120

  竹、藤家具制造

 

 

213

2130

  金属家具制造

 

 

214

2140

  塑料家具制造

 

 

219

2190

  其他家具制造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财税〔2015106

轻工

 

 

221

 

  纸浆制造

 

 

222

 

  造纸

 

 

223

 

  纸制品制造

 

23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财税〔2015106

轻工

 

 

231

 

  印刷

 

 

232

2320

  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

 

 

233

2330

  记录媒介复制

 

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财税〔2015106

轻工

 

 

241

 

  文教办公用品制造

 

 

242

 

  乐器制造

 

 

243

 

  工艺美术品制造

 

 

244

 

  体育用品制造

 

 

245

2450

  玩具制造

 

 

268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财税〔2015106

轻工

 

 

 

2681

    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

 

 

 

2682

    化妆品制造

 

 

 

2683

    口腔清洁用品制造

 

 

 

2684

    香料、香精制造

 

 

 

2689

    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27

 

 

医药制造业

财税〔2015106

轻工

 

 

271

2710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272

2720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273

2730

  中药饮片加工

 

 

274

2740

  中成药生产

 

 

275

2750

  兽用药品制造

 

 

277

2770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276

2760

  生物药品制造

财税〔201475

生物药品制造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财税〔2015106

纺织

 

 

281

 

  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

 

 

282

 

  合成纤维制造

 

 

292

 

  塑料制品业

财税〔2015106

轻工

 

 

 

2921

    塑料薄膜制造

 

 

 

2922

    塑料板、管、型材制造

 

 

 

2923

    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

 

 

 

2924

    泡沫塑料制造

 

 

 

2925

    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

 

 

 

2926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

 

 

 

2927

    日用塑料制品制造

 

 

 

2928

    塑料零件制造

 

 

 

2929

    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33

 

 

金属制品业

财税〔2015106

机械

 

 

331

 

  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

 

 

332

 

  金属工具制造

 

 

333

 

  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

 

 

334

3340

  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

 

 

335

 

  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

 

 

336

3360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337

 

  搪瓷制品制造

 

 

338

 

  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339

 

  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财税〔2015106

机械

 

 

341

 

  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

 

 

342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

 

 

343

 

  物料搬运设备制造

 

 

344

 

  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

 

 

345

 

  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

 

 

346

 

  烘炉、风机、衡器、包装等设备制造

 

 

347

 

  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

 

 

348

 

  通用零部件制造

 

 

349

3490

  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

 

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财税〔201475

专用设备制造业

 

 

351

 

  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

 

 

352

 

  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353

 

  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354

 

  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355

 

  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356

 

  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

 

 

357

 

  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

 

 

358

 

  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

 

 

359

 

  环保、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

 

36

 

 

汽车制造业

财税〔2015106

汽车

 

 

361

3610

  汽车整车制造

 

 

362

3620

  改装汽车制造

 

 

363

3630

  低速载货汽车制造

 

 

364

3640

  电车制造

 

 

365

3650

  汽车车身、挂车制造

 

 

366

3660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财税〔201475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371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

 

 

372

3720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373

 

  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

 

 

374

 

  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

 

 

375

 

  摩托车制造

 

 

376

 

  自行车制造

 

 

377

3770

    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

 

 

379

 

  潜水救捞及其他未列明运输设备制造

 

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财税〔2015106

机械

 

 

381

 

  电机制造

 

 

382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383

 

  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

 

 

384

 

  电池制造

 

 

385

 

  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386

 

  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

 

 

387

 

  照明器具制造

 

 

389

 

  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财税〔201475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391

 

  计算机制造

 

 

392

 

  通信设备制造

 

 

393

 

  广播电视设备制造

 

 

394

3940

  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

 

 

395

 

  视听设备制造

 

 

396

 

  电子器件制造

 

 

397

 

  电子元件制造

 

 

399

3990

  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40

 

 

仪器仪表制造业

财税〔201475

仪器仪表制造业

 

 

401

 

  通用仪器仪表制造

 

 

402

 

  专用仪器仪表制造

 

 

403

4030

  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

 

 

404

 

  光学仪器及眼镜制造

 

 

409

4090

  其他仪器仪表制造业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财税〔201475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3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631

 

  电信

 

 

632

 

  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633

6330

  卫星传输服务

 

64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641

6410

  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

 

 

642

6420

  互联网信息服务

 

 

649

6490

  其他互联网服务

 

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51

6510

  软件开发

 

 

652

6520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653

6530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654

6540

  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

 

 

655

6550

  集成电路设计

 

 

659

 

  其他信息技术服务业

 

附件2:小型微利企业20154季度预缴和定率征税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填报说明

附件2

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4季度预缴和

定率征税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

填报说明

一、查账征收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

企业预缴申报2015年第4季度(或2015年10至12月)所得税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之《附1-3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及填报说明》。

填报说明第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第二段“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填写本表第3行‘减半征税’”等内容,改按以下情况填报:

(一)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9行或第20行≤20万元时,本行等于第9行或第20行×15%的积,同时,该金额填入本表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

(二)2015年10月1日后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

本行等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9行或第20行×15%的积,同时,该金额填入本表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

(三)2015年9月30日前成立,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当《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9行或第20行>20万元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第9行或第20行×15%×

(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

数)+第9行或第20行×5%×(2015年10月1日之前经营

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其中第9行或第20行×

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同时填入本表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为简化计算,企业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附件第三部分)计算填报该项优惠政策。

上述计算方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累计金额”列的填报,“本期金额”由此次申报累计金额-上次申报累计金额计算得出。

二、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后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第4季度(或2015年10至12月)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文件之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B类)》)。《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B类)》填报说明第17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之第2、3段,“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同时填写第18行‘减半征税’”等内容,改按以下情况填报:

(一)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B类)》第11行或第14行≤20万元时,本行等于第11行或第14行×15%的积,同时填写第18行“减半征税”。

(二)2015年10月1日后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B类)》11行或第14行≤30万元时,本行等于第11行或第14行×15%积,同时填写第18行“减半征税”。

(三)2015年9月30日前成立,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B类)》第11行或第14行>20万元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第11行或第14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第11行或第14行×5%×(2015年10月1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其中第11行或第14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同时填写第18行“减半征税”。为简化计算,这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附件第三部分)计算填报该项优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及查询说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

申报属期

企业成立时间

10

11

12/4季度/年度

优惠率

其中减半

优惠率

其中减半

优惠率

其中减半

20151月及以前

6.00%

1.50%

6.82%

2.73%

7.50%

3.75%

20152

6.11%

1.67%

7.00%

3.00%

7.73%

4.09%

20153

6.25%

1.88%

7.22%

3.33%

8.00%

4.50%

20154

6.43%

2.14%

7.50%

3.75%

8.33%

5.00%

20155

6.67%

2.50%

7.86%

4.29%

8.75%

5.63%

20156

7.00%

3.00%

8.33%

5.00%

9.29%

6.43%

20157

7.50%

3.75%

9.00%

6.00%

10.00%

7.50%

20158

8.33%

5.00%

10.00%

7.50%

11.00%

9.00%

20159

10.00%

7.50%

11.67%

10.00%

12.50%

11.25%

201510

15.00%

15.00%

15.00%

201511

——

201512

——

——

查询方法说明:

1.本表由2015101日(不含)之前成立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查询使用。

2.“企业成立时间”:企业根据其不同成立时间所在行次,查询申报税款所属期的对应优惠情况。

3.“优惠率、其中减半”:优惠率主要指企业同时享受20%10%(减半征税)的综合优惠情况,“其中减半”是指所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情况。以这两个优惠率与本期累积实际利润额/应纳税所得额的乘积,查账征税的小微企业填写31号公告之附13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中:减半征税”行“累计金额”列;定率征税的小微企业填写31号公告之附件2《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B类)》第17行、18“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其中:减半征税”行“累计金额”列。

案例1A小型微利企业成立于2015510日,截止1130日的累计会计利润25万元,按月申报缴纳11月份的税款。其在12月征期中,应享受优惠税额=25×7.86%=1.965万元,减半征税=

25×4.29%=1.0725万元。上述两个金额分别填写申报表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其中:减半征税” 行的“累计金额”列。

案例2B小型微利企业成立于20141024日,按季度申报所得税,截止20151231日,其应纳税所得额(或会计利润)为29.8万元,其20161月份申报2015年第4季度税款时,应享受优惠税额=29.8×7.50%=2.235万元,减半征税=29.8×3.75%=1.1175万元。上述两个金额分别填写申报表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其中:减半征税” 行的“累计金额”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