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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5号  2013年05月24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7号)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一、注册在苏州工业园区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以下简称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人居民企业。

二、符合财税[2012]6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在试点期间内满2年(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三、法人合伙人按照财税[2012]6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计算其投资额的70%抵扣从该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法人合伙人在苏州工业园区内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分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创业投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2012年度可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向苏州工业园区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纳税申报的资料。

凡其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须同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第四条规定的备案资料、《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和创业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

苏州工业园区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负责审核该年度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法人合伙人的分配比例、法人合伙人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法人合伙人可抵扣的投资额等项目,并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盖章确认后,一份交还创业投资企业,两份由创业投资企业转交法人合伙人(其中一份由法人合伙人转交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由苏州工业园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六、法人合伙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除需按照国税发[2009]87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报送备案资料外,还需提交苏州工业园区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后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以及该创业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

法人合伙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备案资料有疑义的,可向苏州工业园区主管税务机关函证或在苏州工业园区税务机关网站查询,苏州工业园区税务机关应及时回复法人合伙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函询。

七、苏州工业园区税务机关在执行政策过程中,须做好政策效应评估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馈。

八、本公告自20121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所属期间:

        日至年       

 

 

 

单位:元

纳税人识别号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名称

管税务机关

本期新增符合优惠条件的投资额合计(a

本期分配应纳税所得额(b

 

 

 

 

 

纳税人识别号

法人合伙人企业名称

管税务机关

部的投资额

资比例

本期新增符合优惠条件的投资额

本期可抵扣的投资额

以前年度结转的可抵扣投资额

纳税所得额的分配比例

人合伙人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本期抵扣的投资额

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投资额

1

2=a*1

3=2*70%

4=上期的8

5

6=b*5

7(若3+4<6,则7=3+4;若3+4>6,则7=6

8=3+4-7

 

A公司

 

 

 

 

 

 

 

 

 

 

 

B公司

 

 

 

 

 

 

 

 

 

 

 

合计

 

 

 

 

 

 

 

 

 

纳税人识别号

被投资企业名称

投资日期

投资额

投资持有时间

职工人数

年销售(营业)额

资产总额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年度

是否已上市

上市日期

是否符合优惠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签章:                          主管税务机关签章: 

负责人签章:                            受理日期: 

财务负责人签章: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

1.本表是为具体实施财税[2012]67号文件而制定,请根据企业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进行填写。

2.本表的填报对象为在苏州工业园区设立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3.“所属期间”填写一年时间,自111231

4.“纳税人识别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名称”和“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税号、名称和主管税务机关。

5.“本期新增符合优惠条件的投资额合计”填写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本期新增符合财税[2012]67号文件和国税发[2009]87号文件规定优惠条件的(本期新满足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条件的)投资额,不是本期新增的对外投资额,也不包括本期不符合优惠条件的投资额。

6.“本期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本期按规定计算并亏损弥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7.“纳税人识别号”、“法人合伙人企业名称”和“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合伙设立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的税号、名称和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8.“全部投资额”、“出资比例”填写合伙协议中约定的法人合伙人投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额和出资比例。

9.“本期新增符合优惠条件的投资额”填写“本期新增符合优惠条件的投资额合计”ד出资比例”计算得到的金额。

10.“本期可抵扣的投资额”填写“本期新增符合优惠条件的投资额”×70%计算得到的金额。

11.“以前年度结转的可抵扣投资额”填写上年度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投资额。

12.“应纳税所得额的分配比例”填写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本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分配比例。

13.“法人合伙人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本期应纳税所得额”ד应纳税所得额的分配比例”计算得到的金额。

14.“本期抵扣的投资额”填写本期法人合伙人享受优惠可以抵扣的投资额,如“本期可抵扣的投资额”+“以前年度结转的可抵扣投资额”<“法人合伙人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则填写“本期可抵扣的投资额”+“以前年度结转的可抵扣投资额”计算得到的金额;如“本期可抵扣的投资额”+“以前年度结转的可抵扣投资额”>“法人合伙人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则填写“法人合伙人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15.“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投资额”填写本期已抵扣投资额后还剩余的可抵扣投资额,按“本期可抵扣的投资额”+“以前年度结转的可抵扣投资额”-“本期抵扣的投资额”计算得到的金额填列。

16.“纳税人识别号”、“被投资企业名称”填写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满2年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号和名称。

17.“投资日期”填写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

18.“投资持有时间”填写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的累计时间,填至月份。

19.“职工人数”、“年度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填写被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获得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当年期末的数据。

20.“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填写被投资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年度。

21.“是否已上市”、“上市日期”填写被投资企业是否已在公开证券市场上市和具体的上市日期,如未上市,则上市日期不需填写。

22.“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填写是否符合国税发[2009]8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条件,填写“是”或“否”。

23.本表一式四份,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苏州工业园区税务机关、法人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