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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8号  2013年07月0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的通知》(财预[2013]34号)规定,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全部缴入中央国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精神,现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企业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上述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各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办理。

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上述企业所属二级以下(不含)分支机构名单,由二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所在地省税务机关审核后公布。企业分支机构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及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和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税务机关重新公布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四、本公告自20131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序号

分支机构名称

地址

1

北京市分公司

北京市

2

天津市分公司

天津市

3

河北省分公司

石家庄市

4

山西省分公司

太原市

5

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呼和浩特市

6

辽宁省分公司

沈阳市

7

吉林省分公司

长春市

8

黑龙江省分公司

哈尔滨市

9

上海市分公司

上海市

10

江苏省分公司

南京市

11

浙江省分公司

杭州市

12

安徽省分公司

合肥市

13

福建省分公司

福州市

14

江西省分公司

南昌市

15

山东省分公司

济南市

16

河南省分公司

郑州市

17

湖北省分公司

武汉市

18

湖南省分公司

长沙市

19

广东省分公司

广州市

20

深圳市分公司

深圳市

21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南宁市

22

海南省分公司

海口市

23

重庆市分公司

重庆市

24

贵州省分公司

贵阳市

25

四川省分公司

成都市

26

云南省分公司

昆明市

27

陕西省分公司

西安市

28

甘肃省分公司

兰州市

2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

乌鲁木齐市

30

大连市分公司

大连市

2.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序号

分支机构名称

地址

1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

北京市

2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

天津市

3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

上海市

4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

重庆市

5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

石家庄市

6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

太原市

7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

大连市

8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

长春市

9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

哈尔滨市

10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

西安市

11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

兰州市

12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

青岛市

13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

南京市

14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

合肥市

15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

杭州市

16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

福州市

17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

郑州市

18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

武汉市

19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

长沙市

20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

南昌市

21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

广州市

22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

深圳市

23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

海口市

24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

南宁市

25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

成都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