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评估发现的房产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异常
燕山市税务局对企业申报数据进行税种比对评估时发现,平山县A公司固定资产账户记录的354万元房屋,自2004年7月至2014年9月30日,按年租金额1000元每年缴纳房产税120元,房屋却按自有房产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
纳税疑点:房产是自有还是租赁?如果是自有房产税存在纳税疑点,如果是租赁房产企业所得税存在纳税疑点。从疑点的发现我们可以看出,这是两个税种申报信息比对的结果,这属于实体法的综合应用。同时,又是两个税种实体法与纳税申报程序法的综合应用。
平山县税务局收到燕山市税务局推送信息后,对A公司进行约谈。
(二)约谈结果:经营用房接受投资取得,不能办理房产证
尽管公司经营用房屋作为接受投资,在工资登记注册354万元,但是实际使用的房屋是以租赁方式取得。年租金1000元人民币。在用房屋建设年代,有的是60年70年代建的沙灰红砖墙木檩顶已属于危房,有的是80年代建的300平米水泥砖结构还能作为生产经营使用。由于公司经营用房屋是在劈山整理形成的山坡平台上建造的,地理位置在平山县河东大峡谷的入口处附近。土地部门不受理土地登记,建设部门不受理房产登记。因此,不能申请办理银行贷款手续。
得出上述结论,需要不动产登记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综合应用,是税法与不动产行政监管法的结合。我国现行的先税后证制度是2005年5月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文件正式提出。文件“一”规定:“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以契税管理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简称“先税后证”)为把手,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三)约谈后的纳税风险点确认
平山县税务局约谈A公司后,确认的纳税风险是,接受股权投资房产没有取得所有权证明,提取折旧所得税前不得扣除,房产税不能按租赁合同缴纳,存在重大偷税嫌疑。
需要进一步查证的事实:经营用房是否属于A公司合法所有?
平山县税务局要求企业进行自查。
(四)A公司自查后的纳税风险确认
A公司自查后,自查结果与约谈结果相同:经营用房接受投资取得,不能办理房产证。A公司提交了房屋投资入股合同、资产评估报告、会计验资报告、房屋入资工商登记资料、土地部门不受理土地登记申请通知、房管部门不受理房屋登记通知。
平山县税务局根据自查结果分析,根据现行的工商登记制度,以房屋土地出资入股应提交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凡不能提交产权证明不予办理入资手续。
评估确认的风险点:房产税涉嫌偷税。理由:A公司接受房产投资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即确认了A公司对接受投资房产的所有权,房产税不能按租赁合同缴纳。A公司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法人公司纳税人,可以按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情形,确认A公司实施偷税行为。对A公司少缴的房产税可以无限期追缴,A公司追缴十年税款的风险。“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是指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已取得应税收入、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平山县税务局考虑到案情的复杂性与自查的难度,建议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协助自查。A公司接受建议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自查。
(五)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的合法性评价
代理自查结果:以接受房屋投资仅确认出资额并未确认房屋所有权,办理工商登记并不能证明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代理人员提出自查结论:以接受房屋投资仅确认出资额并未确认房屋所有权,办理工商登记并不能证明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
税务师事务所审查时,从民法和行政许可法两方面评价A公司接受房产投资是否拥有所有权?查阅工商管理部门网站有关实物出资的一次性告知,有关信息的主要内容是:以房屋土地出资入股应提交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凡不能提交产权证明不予办理入资手续。这个信息与税务部门取得的第三方信息是一致的,当时代理人员提出了支持税务机关纳税评估的初步结论,A公司应补缴房产税。税务师事务所按内部程序审查后认为,2008年以后工商登记一次性告知信息,是否适用于2004年应进一步查证,以避免本案适用未生效文件的法律依据适用错误。经代理人员进一步查证,本案不适用2008年工商管理部门网站一次性告知信息,而适用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04年执行的工商登记制度规定,以房屋出资不需要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只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和评估报告,作为确认实收资本金额的依据,并未对房屋所有权是否属于公司进行确认。
土地登记部门实地勘察后认为,所建房屋位置,不属于平山县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范围,地貌是农民因生产生活需要劈山整理形成的山坡平台,不属于土地,不受理土地登记。2011年12月9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时,登记部门以上述同样的理由不予确权,不受理土地登记。由于没有正常的建设用地登记文件,不能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通过上述工商登记和土地登记的合法性评价,我们可以看出税务处理的关键点:一是事实根据是否查清,二是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在评价交易行为合法性时,主要涉及到民法、行政法。如新老股东之间达成的股权投资协议,法律依据是民法;有关工商登记行为和土地登记行为的法律依据是行政法。在税务处理实务当中,对交易事实的认定,有人习惯于用税法作为交易定性的依据,这必然要产生适用依据错误的风险。道理很简单,交易事实性质认定的法律依据不是税法,而是民法和行政法。
(六)代理人员建议的整改措施
1.纠正不实工商登记
2014年12月31日之前,到平山县工商局办理减资手续,变更354万元房屋出资登记。
2.纠正会计差错
账面记载的固定资产354万元房屋,本公司不具备确认资产条件,有关记录属于会计差错,在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后,调整会计差错。
3.重新申报房产原值
办理工商登记后,向税务机关重新申报房产原值。对以前年度房屋多提折旧作出纳税调整处理,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七)相关法律应用方法小结
上述(一)至(六)的相关法律应用,是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一是交易事实评价。(一)纳税评估异常疑点、(二)约谈结果属于事实部分,与(五)合法性评价结合起来,三个部分都是关于交易事实的民法、行政法的确认。
二是法律后果评价。(三)约谈后风险点确认和(四)自查风险确认,是法律后果的确认,可能承担的偷税法律责任。
三是税务处理建议。(六)整改措施,是关于风险点的税务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