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摘文献
差旅费中的出差补助是否必须要发票?VS出差补助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这两个问题其实是一个问题,重点在于出差补助是否交个人所得税以及怎么交。涉及到差旅费补贴的个人所得税规定有:
1、《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就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2012年4月11日在线就所得税相关政策答疑的回答中涉及个人所得税有:
网友问:单位给出差人员发的交通费和餐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每月通讯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卢云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所在省市未规定通讯费免税标准,单位发放此项津贴,应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差旅费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是否需要发票的问题,全国各地执行标准是不一致的,比较典型的有北京市和广西区。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在2015年4月3日以局长信箱的名义贴出一则回答:
北京对于差旅费补助的报销是否要求拿发票来充抵?
答: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到,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与差旅费补助是两个概念。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属于与企业经营相关的费用,如员工垫付费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销,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符合生产经营常规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符合三个基本原则: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真实性是税前扣除的首要原则,要求纳税人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合法、有效凭证。
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差旅费补助是对员工的额外现金补助,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关于差旅费补助的标准由财政部门制定,目前对企业无具体标准,仅对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请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因此,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行[2013]53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放给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包干补助,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的规定,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应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对北京地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http://shiju.tax861.gov.cn/gzcy/jzxx/display.asp?more_id=1554928
该回答重点有两点:1、税前扣除要有合法、有效凭证,差旅费补助也不例外;2、由于财政部门对企业没有制定具体的差旅费补助标准,因此企业人员不能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以公告的形式(桂地税公告2014年第6号、2015年第2号)规定了差旅费补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且规定了包干使用的交通费、住宿费的税前扣除限额,只有超出了限额的部分才并入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
作为一个从业多年的企业财务人员,我必须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点赞,他们规定才是经过深入调研了的,符合企业实际情况(不但符合广西实际也符合全国实际),也是人性化的。而北京市地税局的回答,除了冷漠地宣读一些条款外,还人为地把纳税人分成了三六九等。北京地税,说好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
因此,对于各地差旅费补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请尽可能咨询或查询当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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