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摘文献
法院驳回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申请有依据吗?

  前不久,L市国税局稽查局查获了当地A公司以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套购外汇、虚构外销业务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共计672.4万元的涉税案。该案在法院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对办案程序、证据和法律依据等均无异议,当事人也依法受到了法律惩处。然而,这样一起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充分的骗税案件,最终却成了难以执行的“悬案”。那么,稽查局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驳回该不该?
  法院驳回税务强制执行申请
  本案在公安部门配合下,从立案到下达《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历时1年多时间。当违法事实基本查实后,公安部门在税务机关未下达处理和处罚决定书之前,就以当事人涉嫌骗税向检察院递交了《起诉意见书》。随后,法院在税务机关下达处理决定后不久对当事人依法作出判决。但是,由于A公司因欠银行巨额贷款,全部财产在税务机关立案不久,就因银行申请被法院依法保全,共计应追缴骗税款672.4万元及相关罚款806.8万元,因虚开发票罚款30万元。最终,因A公司相关当事人入狱,全部财产被保全,上述税款及罚款难以追缴。对此,税务机关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然而,法院下达了《行政裁定书》,驳回了税务机关申请。
  强制执行申请被驳回引发争议
  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驳回了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申请,产生了两个争议。
  其中,第一个争议是:税务处理决定是否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也就是说,按照法院的理解,L市国税局稽查局并不是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有权作出强制措施的“法定税务机关”。此条款成为法院驳回L市国税局稽查局强制执行申请的依据。然而,L市国税局稽查局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依据是《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六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税收征管法的法律层级高于《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法院驳回申请法理依据也就显得更加充分。
  同时,税务处罚决定合法性也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在税务部门下达处理决定之后已作了判决,对A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违法所得上交国库,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重复作出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骗税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是并列关系,即纳税人偷(骗)税,没有构成犯罪的由税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直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之法院采纳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故驳回税务机关的申请。
  税务机关认为,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中行政处罚与追究刑事责任是递进关系,先行处罚,后再对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移送。即只有当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后,才能在法律意义上确定当事人的涉税问题是否已构成涉嫌犯罪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且,本案是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后法院才作出的判决,依照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罚款可抵判决罚金,并不存在重复作出行政处罚问题。
  建议完善税收立法与规范执法
  本案表明,我国税务机关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税收立法,同时规范执法。
  在完善立法方面,一是完善税收征管法,明确税务机关可向法院提出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申请,追缴欠税具有优先权。同时,从法律层面上支持法院和税务机关共建“税务法庭”,解决税收执行难问题。二是要完善税收法规,系统梳理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特别要修正有悖于税收征管法的相关条文。三是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协调性。如税收征管法与刑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要做到表述口径一致。同时,进一步明确税务稽查案件移送主体及如何移送等问题,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与司法部门实施保全及强制执行措施的协调性等问题。
  规范税务稽查执法也要提上更重要的议事日程。稽查局应当注意:一是要进一步明确认定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时点”,只有在案件作出税务处罚决定后,才能确认犯罪事实。所以,移送涉税犯罪案件“时点”,应当是在公安部门和税务机关下达处理和处罚决定书之后。二是本案因公安部门协同办案,公安部门在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之前就事先向检察院提请了《起诉意见书》,双方执法显然存在不协调性问题。对此,税务机关要在强化部门沟通的同时,掌握移送案件的主动权。三是在办案过程中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当事人的债务形成时间及抵押、质押时间,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充分利用好税收优先权、强制执行和税收保全措施,最大限度确保税款追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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