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的“差额征税”政策,在账务处理上会碰到一个疑惑,差额扣除的部分,是增加收入,还是减少成本?
某一般纳税人旅游公司共收取价款106万元,其中扣除项目63.6万元,税率6%,不考虑其他因素。
假设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该旅游公司采取“差额开票”方式,含税金额106万元,增值税额=(106-63.6)÷(1+6%)×6%=2.4万元,不含税金额=106-2.4=103.6万元。受票方只能抵扣差额征税后的2.4万元。以下两种账务处理方式: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2〕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件)对于差额征税账务处理的规定:
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说明,小规模纳税人只是用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替,此略。
账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63.6
贷:应付账款等 63.6
借: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3.6
贷:主营业务成本 3.6
借:银行存款等 106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63.6
贷:应付账款等 63.6
借:银行存款等 106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3.6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4
两种方式比较:
第一种:成本60,收入100,利润40,销项税额6,抵减税额3.6,应纳税额2.4;
她恍惚的望着头顶的天空,冰冷的雨丝落在她惨白的面孔上,马车咯吱咯吱的走在清晨出城冷清道路上,她枯瘦的身子躺在破烂的簟席上,簟席铬着她的身子,眼泪无声的侵入簟席的纹理中。人生若只如初见,这一切都只是她无法逃脱的劫。
第二种:成本63.6,收入103.6,利润40,销项税额2.4,应纳税额2.4;
哪一种是真实反映业务实质的?分析如下:
统算:收取款项106万元,缴纳增值税2.4万元,剩余金额为106-2.4=103.6万元。发票上也显示不含税金额为103.6万元。
走在时光里的人们迟迟不肯踱步,或许土地承载了太多的离合悲欢,在这片土地上生活除了眼下的重重困难,还有看不到的明天。多少人在年少的时候踏上火车,背景离乡可是一旦走入这个社会,发觉会让我们死在这里。灯光下闪烁的背影为了生存还在拼命,而在这社会上所有人在命运的蹂躏下全都选择了妥协,梦醒时分,无路可退!
从该角度出发,似乎应确认收入103.6万元和销项税额2.4万元。但是从增值税销售额的实质含义角度出发,则不然。
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价税分离体系,比如采购含税金额为63.6万元,取得专票,其中的“价”=63.6÷(1+6%)=60万元,“税”=60×6%=3.6万元。对于纳税人来讲,成本金额为60万元,因为税额3.6万元,用于抵扣销项税额,因此不能重复计入成本,这个大家都比较好理解。
她在桌子上留下一封信真的走了,离开了这个地方。南北千里相隔,两心何论生死,此去纵孑然一身,遇风雨波折亦命中所定,此生无悔。
回到上例,该公司采购金额为63.6万元,其中的3.6万元部分用来抵减销项税额,实际上起到了一个进项税的作用,相同的道理,这里的3.6万元就不能重复作为成本处理,因为其已经抵减了销项税额,我们不能认为抵扣销项税的进项税不作为成本,而抵减销项税额的部分就作为成本,两者并无本质的区别。
再看收入,销售额106万元,其中的“价”100万元,“税”6万元,即销项税额为6万元。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缴纳6万元增值税,但是因为有进项税或抵减的税额3.6万元,只需缴纳2.4万元,但不能因为应纳税额是2.4万元,就确认销项税额2.4万元,收入10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