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 郭洪荣
第一讲 总则解读
(一)第二、三、四、五条的原文
第二条 注册税务师承办纳税争议代理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纳税争议代理服务是指注册税务师接受委托代办纳税争议的法律救济事宜。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法律救济是指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法律救济的方式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第五条 税务行政法律救济代理,应关注:
(一)坚持法治反对人治原则;
(二)坚持程序、实体并重原则;
(三)按照一个处理决定书一个行政行为的原则,确定诉求事项;
(四)按照一个行政行为一个案件的原则,确定救济案件。
(二)纳税争议的有关规定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征管法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救济方式的有关规定
税收争议调解
税收争议调解是指在税收征收、管理、稽查等活动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涉税争议时,以纳税人自愿为原则,由税务机关相关部门对争议进行判断、处置、化解。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3]15号)第二条第七项。
纳税服务投诉
纳税服务投诉包括:(一)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满意而进行的投诉;(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效不满意而进行的投诉;(三)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第二章纳税服务投诉范围。
立法救济
立法救济是纳税人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通过国家监督体系和社会监督体系反映税法立改废方面存在的问题,在税法创制过程中维护权益的活动。文件依据:宪法、立法法、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有关民主立法和法律监督的规定。
行政监察救济
行政监察救济是指国家行政监察部门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依法调查处理的行政活动。文件依据:《行政监察法》第六条、《税收执法督察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9号)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听证
行政处罚听证是税务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质证,认定事实,审查证据的法定税款征收或税务检查程序。文件依据: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文件依据: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文件依据:行政诉讼法。
第二讲 承接解读
(一)第六、七、八、九条的原文
第六条 注册税务师承接案件之前,应评估纳税争议案件承接的可行性,应取得争议案件有关证据资料,评估争议案件委托方的税务处理行为是否存在合法性、合理性缺陷,决定是否受理。
案件评估环节应取得的证据资料主要有:
(一)经济业务事项;
(二)办税业务事项;
(三)税务处理文件;
(四)听证、复议告知;
(五)委托人(纳税人或税务机关)争议主张的证据及案件说明;
(六)行业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惯例等第三方信息对争议事项的规定和普遍性认定文件。
第七条 注册税务师对取得的证据阅读审查,编制阅卷记录,应关注:
(一)概括指控的违法事实;
(二)指控方的证据证明情况;
(三)税务机关适用文件情况;
(四)追缴税款情况;
(五)加收滞纳金及加收利息的情况,包括金额和计算的方法依据;
(六)处以罚款情况。
第八条 注册税务师对阅卷情况做出评价,应关注:
(一)可选择的事由;
(二)指控事实存在的疑点;
(三)可供选择的证据;
(四)争议类型判断,合理性争议还是合法性争议;
(五)启动争议的可能性判断,如合理性争议可考虑放弃;
(六)可能的被申请人或被告人;
(七)可选的受理单位;
(八)可供选择的争议点;
(九)救济方案的设计思路;
(十)救济的时间限制条件、法规政策的选择和适用。
第九条 注册税务师承接业务执行业务承接执业规范,应取得当事人的委托书或授权书,按照委托人的授权开展代理业务。
(二)争议案件评估
1.争议案件评估应关注的事项
(1)争议案件是否超过提出申请的期限;
(2)税务机关告知程序是否全面履行,如:告知书是否全面告知了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理依据,又如:是否在送达告知书的同时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
(3)送达程序是否按规定完成,如:收件人签字盖章情况,对附有特殊送达条件的,应关注有关条件是否符合;
(4)案件的纳税事项或征税事项税务处理是否合法。
2.案例分析:个人消费确认企业投资收益问题
(1)交易情况
2008年12月8日投资上海宏浩投资有限公司900万元,占股份30%,于2013年12月10日收回。税管员说黄彩凤夫妇在养老院居住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就相当于投资所得,记入“投资收益”,并交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
(2)文件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转让财产收入”的解释
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解释
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和计算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的确认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3)分析评价
洋浦海悦是上海宏浩投资有限公司的法人股东,确认股息红利所得的证据是分配决议,确认投资处置所得的证据是股权转让合同和工商变更手续。黄彩凤尽管是洋浦海悦的股东,他们养老院居住期间发生的费用属于个人消费。将个人消费确认为法人股东投资收益,现行的税法没有规定有关的适用条件,税管员的推定适用法律依据值得推敲。
(三)委托书范本
资料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委托书范例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委托书
委托人:
姓名: 杨树兰 _性别: 女 年龄: 55
工作单位: 杨淑兰
联系地址: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狮子沟镇上二道河子村12队28号
邮编: 067000 电话: 1390324992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淑兰
代理人1:
姓名: 郭洪荣 性别: 男 年龄: 55
工作单位:北京洪海明珠税务师事务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政东里甲12号创兴公寓1401室邮编:102600
电话:13701173295
代理人2:
姓名: 杨微 性别: 女 年龄: 27
工作单位:北京洪海明珠税务师事务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政东里甲12号创兴公寓1401室邮编:102600
电话:13691535850
代理人3:
姓名: 刘娜 性别: 女 年龄: 21
工作单位:北京洪海明珠税务师事务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政东里甲12号创兴公寓1401室邮编:102600
电话:15001075490
委托事项:
委托人杨树兰_委托 郭洪荣、杨微、刘娜 代表参加双桥区地方税务局为 杨淑兰偷税争议 一案组织的听证。代理人 郭洪荣、杨微、刘娜 的委托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回避,代为陈述、申辩并出示证据代为质证和辩论;代为要求中止和放弃听证;代为审核听证笔录等有关文书。
委托人_____ ___(签名或盖章)
代理人___ _____(签名或盖章)
2011年12月22日
资料2:税务行政复议委托书
税务行政复议委托书
委托人:
姓名: 杨树兰 _性别: 女 年龄: 56
工作单位: 杨淑兰
联系地址: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狮子沟镇上二道河子村12队28号
邮编: 067000 电话: 1390324992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淑兰
代理人1:
姓名: 郭洪荣 性别: 男 年龄: 56
工作单位:北京洪海明珠税务师事务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政东里甲12号创兴公寓1401室邮编:102600
电话:13701173295
代理人2:
姓名: 杨微 性别: 女 年龄: 28
工作单位:北京洪海明珠税务师事务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政东里甲12号创兴公寓1401室邮编:102600
电话:13691535850
委托事项:
委托人_杨树兰_委托 郭洪荣、杨微 代表参加_承德市地方税务局为 杨淑兰纳税争议 一案组织的税务行政复议。代理人 郭洪荣、杨微 的委托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回避,代为陈述、申辩;代为要求中止和放弃复议;代为查阅证据材料。
委托人_____ ___(签名)
代理人___ _____(签名)
2012年4月9日
资料3:行政诉讼委托书范本
代理行政诉讼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与_________________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我的代理,参加诉讼。
代理人_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年月 日
第三讲 实施解读
第十条 (救济方式选择和方案设计)
本条正文
根据争议事项的内容和救济方式的受理范围,确认可供选择的救济方式,设计救济方案,应关注:
(一)确认提出救济申请的事由,要找准事;
(二)确认听证和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诉讼的原告和被告,要找准人;
(三)听证、复议案件归哪个税务部门或政府部门管辖,诉讼案件归哪个法院管辖,要找对门解决去哪告的问题。
资料1:处罚
处罚事项告知
税务机关在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及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处罚听证通知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选择风险
根据以下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救济方式,仅解决罚款事项,有关加收滞纳金和税款缴纳问题,应在复议或诉讼环节解决。罚款事项,也可以在复议、诉讼环节解决,如果纳税人在接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的3日期限内未能申请听证,还可以在复议、诉讼环节就罚款事项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纳税人和代理人,应避免听证事项确认不当,造成的听证救济程序选择错误。经办人发生这类错误,如果是本企业的工作人员必然造成在公司的岗位风险,如果是代理人必然会造成市场风险。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共有七项。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仅限于罚款一项处罚行为。第三条具体规定是:“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参加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各方包括:税务机关、当事人、代理人,在讨论选择救济途径的时候,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仅限于罚款事项,公民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
(二)经告知程序才能提出听证,未告知不需要听证。罚款事项未按程序告知当事人是不能执行的,也就不存在罚款风险问题。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十四条规定,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的行政处罚行为,包括: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资料2:行政复议
申请复议的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资格认定行为。
(八)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规定的合法性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
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二)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四)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前款中的规定不包括规章。
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法》第八条 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形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正确判断行政复议事项,避免复议申请的受理风险
可以申请复议的税收争议事项,必须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超出法定复议范围的事项,行政复议机关或机构不予受理。如何判断税收争议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事项,解决得是可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问题,应考虑下列三个因素。
(一)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一般只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不属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
行政复议法中所规定的“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一样,也是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所依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建立起由人民群众启动的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要求的监督机制,并根据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二)审查合法性、合理性
行政复议法遵循行政法基本原则,为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的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了一系列法律规范。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中有两个重要原则,即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适用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而合理性原则适用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
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依据合法性和合理性标准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就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否履行法定职责;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与规章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是否正确;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以及行政侵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法律规范的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明显不当。
(三)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行政方法
行政复议原则上只限于解决行政争议,民事纠纷和其他争议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被纳入处理对象。
如何判断受理税务行政复议事项的税务机关
如何判断受理税务行政复议事项的税务机关,简单地说,就是纳税人向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说由谁来受理纳税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做出了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判断受理税务行政复议事项的税务机关不存在什么障碍,但有时候也确实让纳税人为难。
2012年5月中旬,A计划单列市C区国家税务局下达关于撤销2006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通知书的决定,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如你公司对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省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纳税人认为C区国家税务局下达的撤销决定,就该项决定提出申请复议,应由A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受理,不应由省国家税务局管辖。纳税人就这个问题,向A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进行咨询,得到的答复是:根据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因C区国税局是应A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要求所发的撤销核定通知书,所以被申请人应是A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并非C区国税局。所以纳税人应当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诉A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A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答复,至少是不严肃的,下面几个问题值得大家思考。
1.A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求”C区国税局撤销核定通知书,不等于是“批准”。撤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国家总局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更不是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存在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另外,A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不能提供本案的批准文件。
2.A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说法与C区的撤销文件相互矛盾,A答复说由总局管辖,C告知说由省局管辖,到底谁正确必须有个一致的说法。
3.对这类案件,纳税人可以不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直接选择诉讼。
资料3:税务行政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诉讼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合理性的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一)规定,纳税人对罚款行政处罚不服的事项,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纳税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诉讼中的争议点: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这个争议点不是合法性问题,而是合理性问题。行政处罚诉讼案件,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由于确定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必须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的其他方面,原告(纳税人)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判决变更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有两个前提:
1.必须是行政处罚,而不是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例如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都是行政处罚。其它如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强制措施;非法要求公民、组织履行义务;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抚恤金等都不是行政处罚,人民法院不得判决变更。
2.必须是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而不是一般处罚不当。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属于非常不合理的行政处罚。假定其它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对甲的处罚和对乙的处罚非常悬殊,畸轻或畸重,人民法院就可以适用“显失公正”的规定,判决变更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
行政复议合法性的诉讼
《行政诉讼法》(主席令第16号)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五条是对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基本不予审查。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只要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即为违法:1.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6.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
第十一条 (申请阅卷、证据提交)
本条正文
注册税务师接受委托后,可以要求委托人再次补充提交涉案的详细资料,并要求委托人或纳税人对税务处理的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代理案件的需要,向税务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提出阅卷申请。对于重要的证据,可以向税务机关、人民法院申请复印。
资料1:听证阅卷申请范例
由于很多税务争议案件,税务机关的告知书仅告知违法事实和处理依据,一般不告知证据事项,纳税人或代理人应申请阅卷。实际工作当中,无论税务行政听证还是税务行政复议,税务机关一般不愿意为纳税人或代理人阅卷提供方便,拒绝的理由主要是,证据卷是我们办案的资料,不对外提供。
作为纳税人或代理人,申请阅卷的一个关键理由是:税务机关未尽告知义务。税务机关未尽告知义务是指没有告知证据情况,如果以这个理由申请阅卷仍遭到拒绝,这属于税务机关不作为的程序违法。纳税人可以选择纳税服务投诉、税务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范例:《关于杨淑兰偷税争议案的阅卷申请》
双桥区地方税务局:
双桥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双桥地税罚告[2011]2号仅告知了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依据,但没有告知本案有关的证据,不符合《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第三条规定的告知内容。文件明确规定:“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鉴于,贵局未全面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杨淑兰本人的知情权。杨淑兰现委托本案代理人郭洪荣、杨微到贵局办理与本案有关的阅卷事项。
受理为盼!
申请人:杨淑兰
2011年12月21日
资料2:税务行政复议阅卷申请范例
承德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3月15日杨淑兰向贵局递交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2012年3月22日贵局告知已受理杨淑兰提出的《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
因本次复议申辩需要,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六十一条规定,杨淑兰向贵局提出申请: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此致!
申请人:杨淑兰
2012年3月23日
资料3:阅卷和取证提示
1.到税务机关阅卷。代理人受理案件后,应向税务机关、人民法院提出阅卷申请,到税务局阅览涉案证据卷,并就主要内容做出阅卷记录。对于重要的证据,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复印。
对于税务机关拒绝阅卷的,应以书面申请的形式重点说明税务机关未全面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当事人的知情权。现在税务机关在告知时一般情况下仅告知违法事实和处理依据,很少有告知涉案的取证和用证的情况。
到税务机关、人民法院阅卷,应注意阅卷范围,没有必要把税务机关、人民法院所取得涉案的全部资料都阅读,应仅限于定案证据,还应注意听证阶段的阅卷范围与复议阶段的阅卷范围也是有区别的。听证会只涉及罚款问题,而不涉及税款计算和滞纳金计算,听证阶段阅卷范围仅限于听证会上调查人员准备出示的证据。
2.向纳税人索取涉案交易证据和会计核算资料,还应要求当事人对税务处理的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
向纳税人取证的应提交取证清单。
资料4:阅卷记录样本
阅卷记录样本 |
索引 |
证据名称 |
证明事项 |
一类 |
融资理财项目说明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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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甲生物公司2011年8月17日至8月31日中国工商银行对账单(共1页) |
证明:2011年8月18日,甲生物公司划出2.9亿元转入到张三个人账户。 |
1-2 |
张三个人账户2011年8月1日至2011年8月20日中国工商银行对账单(共1页) |
证明:2011年8月18日,张三收到甲生物公司2.9亿元借款。 |
1-3 |
乙公司2011年8月19日10001号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共6页) |
证明:张三增加3亿注册资金到乙公司。 |
1-4 |
2011年12月10日签订的资金托管协议(共4页) |
证明:乙公司将3亿托管资金委托给丙公司。 |
1-5 |
2011年12月12日签订的资金托管变更协议(共1页) |
证明: 2011年12月10日签订的资金托管协议变更。 |
1-6 |
乙公司2011年8月19日10002号记账凭证后附原始单据三张中国银行电汇凭证(共3页) |
证明:乙公司给丙公司于2011年12月12日汇款1亿元,于2011年12月13日汇款2亿元。 |
1-7 |
丙公司2011年12月01日至12月31日中国工商银行对账单(共1页) |
证明:丙公司于2011年12月12日给张三1亿元,于2011年12月13日给张三2亿元。 |
1-8 |
2012年01月01日签订的资金托管协议(共1页) |
证明:乙公司将200万元人民币托管资金委托给丙公司。 |
1-9 |
乙公司2012年1月31日10001号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共1页) |
证明:乙公司给丙公司于2012年01月09日汇款200万元。 |
1-10 |
丙公司2012年01月04日至01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对账单(共1页) |
证明:丙公司于2012年01月12日给张三200万元。 |
1-11 |
张三分三次偿还甲公司的融资款及利息(共3页) |
证明:张三于2011年12月14日偿还甲1.2亿元,2012年1月31日偿还甲1.63亿,2012年2月2日偿还0.07亿。 |
二类 |
各年度投资收益确认及收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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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2011年11月30日10001号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2012年01月31日10002号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共2页)。 |
证明:乙公司2011年12月30日收到投资收益款,并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
2-3 |
2012年12月01日10002号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2013年01月31日10003号凭证及原始凭证(共5页)。 |
证明:乙公司2012年12月26日收到投资收益款,并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
第十二条 (经济业务事实审查)
本条正文
注册税务师审查纳税争议有关的经济业务事实,应关注:
(一)经济业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主体、交易性质、交易对价、交易时间和交易金额;
(二)经济业务的实物流、信息流、资金流比对一致;
(三)经济业务合法性的依据是民商法和行政法;
(四)经济合同生效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资料:交易权利义务的分析方法
交易事实和交易证据主要任务是确认交易性质,解决了税务处理的事实根据问题。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还需要对交易进行分解,确认交易的具体情形,才能选择适用的税法文件。大家知道,每个文件规定的税务处理模式,都相应的规定了适用条件。如何确认是否适用税法文件,就是评价交易的具体情形,是否符合文件规定的适用条件。现实的交易具体情形,符合某个文件适用条件的,该项交易的税务处理就应按所适用文件规定的权利义务模式(可以、应当、禁止)进行处理。
交易的具体情形确认,实际上就是对某个交易中单个交易构成的分析确认。换句话说,决定税法文件适用的交易,是单个交易而不是交易整体。在单个交易分析确认中,有两个关键要素:一是交易主体,二是交易资产(对价形式)。
交易的法律关系分析,主要有五个步骤:一是交易主体确认,二是换出换入资产确认(什么资产所有权),三是单个交易划分与总量计算,四是单个交易法律内容确认(交易权利、交易义务),五是主从法律关系确认。
在交易中有关税收权利义务的确认,必须对一项交易确认每个交易主体有多少个单个交易,这样才能准确、完整的确认纳税主体、纳税义务。因此,“单个交易”构成分析计算,是税收风险管理实务必须解决的一个课题。在没有合适定义的情况下,我们暂且无奈选择“单个交易”的提法。
第十三条 (证据审查)
本条正文
审查案件有关的证据,应关注: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
资料1:证据审查判断的内容和证明标准
税务处理证据或称单个证据审查判断的内容是:证据资格审查,从形式方面观察证据能力;证明力审查,从实质方面考察证据的价值,主要是有无证明作用和证明作用大小。
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是指证据应达到的证明程度,包括: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审查证据取得程序和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排除非法证据,确认证据资格。
审查证据真实性、相关性,确认证据证明力。
资料2:纳税争议事项证据评价表
纳税争议事项证据评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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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据资料名称 |
确实性评价 |
证明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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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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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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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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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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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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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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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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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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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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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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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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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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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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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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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
本条正文
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应关注:
(一)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三)行使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
(四)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适当;
(五)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资料:合理行政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5.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关于合理行政问题规定:
——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第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本条正文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应关注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
行政行为合法应同时具备的主要条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资料: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事项
根据行政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行政法律的规定,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应关注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评价鉴证结论是否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证明标准。
第十六条 (谁要告:原告确认)
本条正文
确认纳税争议法律救济的申请人或原告,应关注:
(一)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
(二)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三)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参加;
(四)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五)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或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
(五)股份制企业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六)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七)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资料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 当事人、代理人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其代理人出具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注明有关事项,并经税务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
第二十条第一款 合伙企业申请人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条第二款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申请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第二十一条 股份制企业申请人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谁可代理:代理人确认)
本条正文
确认纳税争议法律救济的代理人,应关注:
(一)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行政处罚听证;
(二)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资料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 当事人、代理人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其代理人出具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注明有关事项,并经税务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二十二条 代理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 申请人、第三参加人、代理人、被申请人
申请人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申请人转移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人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代理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十八条 (告什么人:被告确认)
本条正文
确认纳税争议法律救济的被申请人或被告,应关注:
(一)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调查机构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被申请人;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四)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五)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六)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七)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资料:
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三条调查机构和审查机构的分工
对各类税务案件的调查取证由税务机关的有关调查机构负责;对案件调查结果的审查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比较超脱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负责。
第四条《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制作和送达
税务机关的调查机构对税务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后,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提出处罚建议,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建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权利。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 申请人、第三参加人、代理人、被申请人
申请人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申请人转移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人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代理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
第二十六条 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委托扣缴代征的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
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设立机构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
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2015年实施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十九条 (告什么事:事实和理由确认)
本条正文
确定纳税争议救济申请范围,应关注:
(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事项的范围,《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告知事项;
(二)税务行政复议事项的范围,包括:征税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发票管理行为、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资格认定行为、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政行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其他行政行为。
(三)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税务行政案件,除税款征收事项外,均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解缴税款争议,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资料:《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
国税发[2011]120号第一条规定,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均规定,税务行政相对人必须先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然后才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金钱给付义务的滞纳金属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需先申请行政复议,也不需要解缴滞纳金。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理解上述文件规定时,现行征管法中使用了强制措施的概念,应注意行政强制法没有使用强制执行措施的概念。行政强制法分别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国税发[2011]120号文件仍沿用征管法的规定,将行政强制执行的第一种方式“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界定为“金钱给付义务的滞纳金属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另外,行政强制法使用行政强制措施的提法,已经含盖了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取消了滞纳金未经复议不得起诉的复议前置程序,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滞纳金不服的可以直接起诉。
征管法第八十八条标题: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强制执行的规定
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去哪告:受理机关或管辖法院)
本条正文
确认纳税争议法律救济的受理机关或管辖法院,应关注:
(一)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调查机构所在税务机关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受理机关;
(二)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国家税务总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五)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资料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第十六条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九条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 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受理机关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受理机关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的申请受理机关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 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受理机关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2014年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2014年修改前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案件划分与确定)
文件正文
确认纳税争议法律救济的案件,应关注:
(一)行政处罚听证的,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通知书确定案件;
(二)行政复议听证的,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书或处罚决定书分别立案;
(三)对最初作出行政行为不服的,按处理决定书确定提起诉讼案件;
(四)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按照一个复议决定书确定提起诉讼案件。
资料:行政行为生效证据是送达的文书
第二十一条强调以送达文书为化分案件的依据,原则上一个独立的文书为一个独立的案件。
1.告知生效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执行部门送达执行。”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行政复议行为生效时间做出了同样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规定都是关于行政复议告知生效的具体规定。
告知生效是指行政行为在告诉相对人知晓后生效。告知是指行政主体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布等形式,使相对人知悉、了解行政行为内容的程序性行为。行政行为的告知形式可以多样,包括口头告知、信函、通知、通报、公报、布告等。告知的对象可以是特定相对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2.附条件生效
附条件生效又被称为附款生效,是指为了限制行政行为的生效而在意思表示的主要内容上附加一定的期限、条件或负担等,只有当所附期限到来或条件满足时行政行为才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方式。
如《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就是行政处罚决定成立的附条件生效的有关条款,文件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文件中规定的未尽告知义务情形,拒绝履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情形,是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附条件。
3.受领生效
受领是指行政行为告知相对人后,被相对人所接收、知悉和领会。受领生效是指行政行为须经相对人受领后方能生效。受领即接受、领会,但受领并不意味着必须得到行政相对人的同意,相对人的同意与否并不影响行政行为的生效。受领与告知的区别主要在于,告知强调的仅仅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例如在以公告方式告知生效时,注重的是行政主体发布公告的行为,发布公告的一定期限后推定相对人已经知晓行政行为的内容;而受领强调的结果必须是相对人已经通过行政主体的告诉行为知晓了行政行为的作出及其内容的状态。可见,受领生效的关键并非行政主体的告知行为,而是相对人已经知晓的结果。
第二十二条 (提出申请)
本条正文
根据所选择法律救济方式的法定程序,按规定提出救济申请,应关注:
(一)申请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应提交《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二)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应提交《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
(三)申请税务行政诉讼应提交《行政诉状》。
资料1:争议调解
根据税总发【2013】15号文件规定,纳税争议调解救济方式适用于纳税服务投诉受理以前,纳税人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未立案的税收争议。这个适用条件,是调解方式的重要程序,纳税人如果启动了投诉、复议、诉讼程序,则丧失了选择调解的权利。
资料2:听证申请
听证申请时限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延误提出听证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继续提出听证申请。
听证申请书的内容
听证申请应列明:申请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或申请单位的全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听证的简要事实、分歧和法律依据等。
听证申请书的范例
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南京锋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在东
申请听证事项:
1.审核供热采暖节能工程是否属于商品房销售事项;
2.审核代收北区公寓供热采暖节能设备款是否属于应税收入。
事实和理由:
事实:供热采暖节能设备采购事实成立的依据,是业主与锋尚建筑节能环保系统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节能系统解决方案协议》,而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尽管《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5《建筑节能基本情况》介绍了供热采暖节能设备情况,但是《商品房预售合同》销售内容并不包括供热采暖节能设备,销售总价款不包括供热采暖节能设备的价款。商品房施工工程与供热采暖节能设备安装工程是两个不同的工程,由不同的施工单位完成,并分别签署了施工合同。另外,南京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施工中,供热采暖节能设备不属于必须建设的项目,是由业主决定是否采购,在下关区小桃园地块(北区)开发项目的施工设计中,不包含供热采暖节能设备施工项目。
理由:我单位(南京锋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地税罚告[2013]6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要求听证。
此致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
申请人:南京锋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3年6月7日
资料3:行政复议的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
4.1.1《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4.1.2《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
《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行政复议的期限作出了如下规定:
一、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4.1.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行政复议申请的方式
4.2.1《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2.2《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
《行政复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4.2.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书面申请提出方式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核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复议事项。
第三十九条 书面申请书的内容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四十条 口头申请的程序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确认。
提出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选择
《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对提出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选择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
一、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三、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内容
《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资料4:税务行政诉讼
一、滞纳金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需先申请行政复议
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均规定,税务行政相对人必须先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然后才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金钱给付义务的滞纳金属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需先申请行政复议,也不需要解缴滞纳金。
二、经行政复议案件的诉讼地点
《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行政复议案的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五、提起诉讼的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行政诉讼案件立案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提交起诉书正本一份,并按被告行政机关的数目提供相应的副本。
二、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
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会法人登记证,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三、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
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四、证明行政法律关系存在的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书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机关的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证明。
六、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行政起诉状格式
在格式方面,行政案件起诉状与其他案件起诉状基本相同。在内容方面,因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应在不同方面有所侧重。但一般都应在讲述事实和阐明理由之前,表明自己对哪个行政机关作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还要写明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尾部应在附项里表明将行政机关的决定附后。现列举实例如下:
行政案件起诉状
原告:黄XX,男,一九三七年四月出生,汉族。辽宁抚顺人,系辽宁省XX市XX厂干部,现住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
被告:XX省XX市土地管理局,地址:XX市XX区XX街XX号,
电话总机:XXXXXX,邮政编码:XXXXXX。
诉讼请求事项:一、撤销XX市土地管理局的(1991)行处字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二、根据事实和法律,正确裁决。
事实和理由:
XX市土地管理局做出的(1991)行处字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错误决定。这个《决定》不尊重客观事实,并且错误地援引了法律条款,因此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一、《决定》认为,原告''没办土地审批划拨手续就施工是违法的。触犯了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并据此作为处罚决定的主要理由。原告认为,这种认定是虚假的,不客观的。原告于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开始逐级向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翻建住宅楼(见附件1),面积为 300平方米。1989年10月17日,X街道办事处已签批(见附件2)。1990年 3月1日,X市城建规划处签发建房通知单(见附件3)。据此,原告动工翻建住宅楼,并于同年8月竣工。竣工后,由城规划处按建房通知单验收。验收合格后,于同月15日发放了第X号建筑许可证(见附件4)。
原告认为,上述审批手续合法。城建规划处代表政府行使权利。其审批是有效的,合法的。据查,原告建房期间以及建房之前的审批工作,都由城建规划处负责。这是政府赋予的权利,其他单位和部门,无权干预。原告手持城建规划处的合法批文,并按建房通知单划定的范围施工建房,怎么会被认为''没有土地审批划拨手续''呢?违法又从何谈起呢?是城建规划处的批文违法,还是原告没按批文施工而违法?
二、《决定》本身自相矛盾,适用法律条款不当。《决定》第一自然段,清楚地说明了原告经X市城建规划处批准,翻建300平方米住宅,并且发给了第X号建筑许可证。而在第二自然段,又认为''没办土地审批划拨手续,多占地112.6平方米。《决定》既然承认城建规划处的X号批文。原告按该批文建房就是合法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否定规划处的批文,那么,否定的依据是什么?如果批文无效,应依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由规划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应当处罚原告。《决定》援引土地管理法第43条之规定也是不恰当的,此条款是争对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而言的,对个人建房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其次,土地管理法第5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土地管理局却擅自将诉讼时效改为15日。因此,原告认为,《决定》并非依法成立。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决定》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其裁决结果,与法律相悖。因此,请法院详查,依法撤销《决定》,尽快公正裁判。
此致
X省X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黄X
一九九二年×月×日
附:1、建房申请书1份;
2、X街道办事处的批文;
3、X市城建处签发的建房通知单;
4、第X号建筑许可证;
5、X市土地管理局处罚决定书1份;
6、本起诉状副本1份。
八、行政答辩状格式及范例
行政答辩状是指行政案件的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针对起诉状、上诉状或申诉状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回答并提出反驳理由的书面文件。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口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当事人,这是制作答辩状的法律依据。
一审行政答辩状的内容和制作方法
它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包括标题、答辩人的基本情况、案由。无须写被答辩人,答辩人基本情况的写法与行政起诉状相同。
2.正文。包括答辩理由和答辩意见。答辩状是对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一定要在掌握充足证据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作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如果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提供或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诉行政机关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因此,作为被告应当向法院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及法律、法规依据。(1)事实根据。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总是要依据一定的案件事实。如果原告叙述的案情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答辩人应当予以指出,并予以纠正,以澄清事实。在写法上,主要是列举确实、充分的证据,阐明事实真相,用以推翻原告的不实之词。(2)法律法规依据如果原告指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是违反法定程序等,答辩人就应针对原告起诉的论点,运用法律、法规说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的。写答辩理由,主要采取反驳的方法,目的在于使对方败诉,让法院接受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因此,进行辩驳时必须尊重客观事实,提出证据,根据法律做到有理有据合法。(3)答辩意见。在正文的最后一段,应写明答辩主张。一般包括以下四种:一是要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二是要求人民法院维持具体行政行为;三是要求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撤销;四是向人民法院表示愿意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尾部。包括文书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答辩人签名或盖章、答辩日期。附项写明答辩状的副本份数、证据件数。
(二)二审行政答辩状的内容和制作方法
它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其中首部、尾部的写法与一审行政答辩状基本相同。二审行政答辩状的正文应重点阐述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诉讼程序合法,从而达到维持一审判决或裁定的目的。
【范例一】李X诉XX市建设环保土地局变更建设规划设计纠纷一案一审行政答辫状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XX市建设环保土地局。所在地址xX市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王Xx,xx市建设环保土地局局长。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建设规划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只有列人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人民法院才拥有司法审查权,才能立案受理和作出判决,行政管理相对人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一案所涉及的争议事项不在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内。答辩人作出规划设计和变更规划的行为并不是指向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而只是依其职权、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xx市的具体情况对本地总体规划作出决定,或者对总体规划中的单体设计作出变更,而不同于行政诉讼中的针对具体相对管理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再有答辩人的变更规划设计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行为。”在我国《城市规划法》也未规定对此类事项可以提起
行政诉讼。据此,答辩人变更规划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二、即使答辩人的行政行为依法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答辩人向贵院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超过规定的期限,应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放弃诉讼权利。即使再行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应受理。1997年11月,答辩人批准xx有限公司变更设计的申请且房屋早已竣工验收口在1998年度,被答辩人曾就与xx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赔偿纠纷一案起诉至x><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998年12月16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 X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提到 “因被告是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建设的”,最迟在1998年度,被答辩人就应当已经知道答辩人作出了关于变更规划设计许可的决定,但是迟迟未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所以超过法定期限二个月后被答辩人再向贵院起诉,答辩人认为贵院不应受理。
综上,答辩人认为贵院应当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对该案不予审理。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市建设环保土地局
(公章)
1996年10月10日
[范例二]XX县XX区经济局二审行政答辩状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xx县xx区经济局。
所在地址xx县xx镇xx路6号。
法定代表人何xx,局长。
因上诉人章xx不服xx区人民法院(2001) X行初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我局和各村委会的关系是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而非行政领导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千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我局负责管辖xx区行政范围的十三个村委会,虽不是乡建制,但对农村基层组织的管理是明确的。在管理过程中只能而且必须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对村委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而不是行政命令。这种指导和支持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与政府机关上下级之间的指导、指示有区别。
二、上诉人是否应享受村民福利待遇,是村民委员会自治范围的事项,我局无权干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xx村委会完全有权利对上诉人的村民福利待遇问题进行决定。
三、此案不属于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综上,xx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有法律依据的,是正确的。请求上级法院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县xx区经济局
(公章)
2001年7月28日
第二十三条 (申请资料编写)
本条正文
用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的案件诉求、事实和理由,可以在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税务行政诉讼状中提出。编写申请资料应关注:
(一)案件诉求的主要内容是:
1.提出请求的行为:撤销、变更、维持;
2.提出请求的对象:决定书全称及文号,其中的具体决定或行政行为。
(二)事实和理由的文字表述结构安排:
1.可以考虑按指控的违法事实或处理决定事项进行一级分类,每一个指控的违法事实或处理决定事项作为一个说明项目,如偷税事实、欠缴事实、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加处罚款;
2.标题分级设计,按说明项目确认一级标题,按事实确认、证据运用、适用法律、适用程序确认二级标题,按二级标题的分观点确认三级标题。
(三)事实不清或认定错误的主要情形有:交易事实的主体、性质、对价、时间、金额认定不清或错误,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认定不清或错误。
(四)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主要情形有:证据的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不确定,证明结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五)适用法律错误的主要情形有:文件适用错误、条款适用错误、适用未生效文件、适用失效文件。还应注意适用违法文件,如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符合相关、合理原则的支出,应准予税前扣除,违反法律的规范文件不能作为定案适用依据。国税发【2009】114号、国税发【2008】88号文件违法,应撤销。
(六)程序违法的主要情形有:税务机关超越职权执行民法程序和市场监管程序,违反税务机关执法监督程序,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程序。
资料:申辩事项的选择
关于“交易的民法程序或行政法程序履行结果认定不清或错误”的说明
(一)在附生效条件未成就时本协议不生效,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不具备收入确认的条件
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尽管完成了股权变更手续,但是截止到2014年12月底协议约定的附条件未成就,本股权转让协议还不具备生效的条件。在协议约定了合同生效附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45条规定在附生效条件未成就时本协议不生效,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不具备收入确认的条件。
《合同法》第45条规定的具体内容为:“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根据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试行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84、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
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凤城税务分局按照先税后证制度,对原告转让物业征收税款及代开发票的行为,符合税法规定
清城区地方税务局凤城税务分局对原告转让物业用房,征收税款并代开发票的行为,符合国税发[2005]82号文件关于先税后证制度的规定。
凤城税务分局按照先税后证制度的规定,接收原告提交的转让物业纳税申报资料,按程序对原告的纳税申报履行受理和审核程序。凤城税务分局依法向原告征收税款并代开发票,即表明对原告转让物业纳税申报行为合法性的认可。凤城税务分局的审核及征税行为是否正确,其后果由税务机关承担,原告对这一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三)被告改变凤城税务分局对原告转让物业征收税款,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行为,程序违法
根据国税发[2001]125号的规定,被告对于内部征收管理部分与稽查部门对同一纳税人同一纳税事项的税务处理存在争议时,应由稽查部门移交法制机构;然后,根据《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国税发[2004]126号)和《税收执法督察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9号)按照税务机关内部税收执法检查程序进行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4]126号文件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制发《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并送达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收到《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报告执行结果,同时附送相关资料。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9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对内部督察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理也做出了程序性的规定。
本案被告未按照规定履行内部执法争议处理程序,未向凤城税务分局制发《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未按《税收执法督查规则》履行内部纠错程序,直接向纳税人做出了追征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决定,属于执法程序违法,应依法撤销。
申辩事项的确认
纳税争议的申辩事项,仅限于税务机关指控事项、纳税人投诉事项、纳税人申请听证或复议事项、行政诉讼事项。如对于税务检查后未作为违法事实经处理的当事人纳税事项应认定为与案件无关,不应确认为申辩事项。
选择申辩事项时,应注意申辩事项间的阶段关系和同一事项的申辩层次关系。
申辩事项间的阶段关系
涉案的申辩事项,包括:违法事实认定、税款追征期确认、税款计算、滞纳金加收和罚款等五个方面。听证阶段仅涉及违法事实认定和罚款两个方面,复议阶段可以包括五个方面的全部事项。如果听证阶段解决了违法事实认定和罚款问题的争议,复议阶段仅涉及税款追征期确认、税款计算、滞纳金加收等三个方面。
申辩事项还可以根据案件受理范围的类型为标准,如税务处罚听证的受案范围,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仅限于罚款一项处罚行为。根据文件的具体内容,可以分为两类申辩事项:公民罚款事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事项。
同一事项的申辩层次关系
同一事项的申辩层次由高到低排序是:(1)案件指控事项,(2)案件某指控事项的证据和法律依据,(3)案件某指控事项的纳税义务税务处理技术,(4)案件指控事项的处理结果。
资料:程序法事实、实体法事实
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是指由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对诉辩请求产生法律意义的,应当由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证明对象证据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予以证明证明对象使司法人员从理论上认识处 理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
目录1简介
2实体法事实
▪ 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3程序法事实
▪ 有关回避的事实
▪ 决定对人犯或当事人应否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 有关诉讼期限的事实
▪ 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4分歧
1简介
司法人员在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情况。明确证明对象,是为了使司法人员从理论上认识到诉讼中应该证明的问题范围,从而有目的、有步骤地依法收集、运用证据加以证明,不致使调查研究的范围过宽或过窄,影响对案件的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
证明对象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
2实体法事实
刑事诉讼
实体法事实是指对解决案件实体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即通常所说的案件事实。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实体法事实是指对定罪量刑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它分为:犯罪事件的事实和被告人的个人情况。
犯罪事件的事实,这是证明对象的核心部分,其范围一般包括:犯罪行为的情况,即犯罪行为是否已发生,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工具、过程、环境和条件等;谁是犯罪实施者,他是否达到责任年龄,有无责任能力;被告人的罪过(故意或过失)情况及犯罪的目的动机;犯罪的结果,即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犯罪后的表现,即犯罪后被告人戴罪立功、自首、坦白等悔罪情况,或者潜逃、毁证、灭迹、阻止同案犯交代、订立攻守同盟等抗拒情况;是否存在犯罪已超过追诉时效、被告人死亡、经特赦免除刑罚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其他影响被告人罪责轻重的犯罪事件情况,如被强奸的人是孕妇、病妇,聋、哑、盲人或幼女等。
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包括被告人的一般履历(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家庭出身、个人成分、工作经历、工作单位、职务、原籍和现址等),一贯表现,是否有前科或受过处分,等等。一般说来,这些情况与确定被告人是否为犯罪分子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有时对量刑有意义。
民事诉讼
中国的民事诉讼中的实体法事实,是指对解决民事纠纷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它包括两部分:①法律事实。指当事人之间所争执的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即原告人起诉理由和被告人答辩理由的事实。它又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事实,如火灾、人的死亡等;行为是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事实,如签订合同,立遗嘱等(见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产生的影响不同,又可分为:产生权力和义务的法律事实,如签订合同,造成损失等;消灭权利和义务的事实,如放弃继承,抵销债务等;变更权利和义务的事实,即可以使法律行为无效或者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事实,如违反经济合同,无行为能力,偿还部分债务等。上述法律事实,只要原告人据以作为诉讼请求的理由,或者被告人据以作为答辩的理由,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对解决案件有意义的,都是案件的证明对象。②当事人的身份及其相互关系,指当事人的履历,原告人、被告人是否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
3程序法事实
程序法事实是指对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这些事实如不加以证明,就会影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影响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需要证明的程序法事实通常有:有关回避的事实、决定对人犯或当事人应否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和有关诉讼期限(见期间)的事实,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有关回避的事实
根据中国诉讼法中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况,在决定是否回避以前,应当加以证明。
决定对人犯或当事人应否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如刑事诉讼中的人犯是否患有重病或怀孕,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否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等事实。
有关诉讼期限的事实
如根据诉讼法规定可以申请顺延诉讼期限的理由,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以前进行调查。
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如原审法院无管辖权;应该公开审判而未公开审判,不应该公开审判而公开审判;应该组成合议庭而未组成合议庭,只由审判员进行独任审判;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而仍由原合议庭审判;不依法收集证据;刑讯逼供;剥夺被告人或当事人行使诉讼权等事实。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 138条、《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51条的规定,上诉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时,应当撤销原判,发回更审。因此,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应当列为证明对象。
4分歧
证据事实是否列为证明对象,诉讼法学者的意见不一。有的认为,证据需要查证属实才能使用,查证的过程就是证明的过程,因此,证据事实是证明对象。有的认为,证据事实只是证明手段,核实证据,归根结柢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因此,不宜把证据事实作为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是资本主义国家证据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理论,多从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和证据法事实 3方面来论述证明对象。英美法系国家则从证据的关联性方面,认为与需要证明事实有关联的,方可以采纳为证据。资本主义国家证据法还规定了一些不必证明的事实,主要有:①认知。在英美法中,认知是指法官依其职权对某些事实予以认定,无需用证据加以证明。认知包括众所周知的明显事实,如重大的历史事实、地理上的名山大川、日常生活常识、当地风俗习惯等;认知还包括法官职务上所知的事实,如国内的法律、法令(国外法不要求法官认知),政府和司法机关的事情和活动法官应该得知者。大陆法一般无认知的规定,但有的国家也有类似规定,如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属于一般常识没有证明必要的采证申请,应予驳回(第244条第3项)。②法律上的推定。指依照法律的规定,从这一事实推定另一事实。法律上的推定可分为绝对推定和可争议或可反驳的推定。前者指不允许反驳的推定。如英美法规定,法院的判决确定后,推定其正确;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推定其无犯罪能力等。后者指有相反的证据证明时可以推翻的推定。如英美法规定,妻子于丈夫面前犯叛国和杀人以外的罪行时,推定受丈夫的强迫而犯罪;婚姻关系存续中,所生之子女推定其为亲生子女等。绝对推定不得当作证明对象,当事人不负证明责任;可争议或可反驳的推定,可以作为证明对象,允许提出证据予以推翻。
《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诉讼纲要》第15条规定了刑事案件中需要证明的情节:“在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和法庭审理时,需要证明:①犯罪事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和其他情况);②被告人对犯罪是否有罪责;③影响被告人责任的程度和性质的各种情节;④犯罪造成的损害的性质和大小。”从《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诉讼纲要》第16条、17条的规定来看,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应当是: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的请求和答辩的事实材料以及对于正确处理案件有意义的情节。苏联有的诉讼法学者认为,证明对象,从广义上说,应该包括程序法事实;而证据事实则不作为证明对象而作为证明范围,以示两者的区别。
资料:程序法事实和证据事实
程序法事实是指由程序法特别是诉讼法规定的有关程序进展状况的事实。程序法上的事实关系到诉讼程序的发生、发展、中止和终结,在程序法上的事实发生争议时,通过证明活动确定程序法上的事实对合法地进行诉讼具有重要意义。
证据事实是指证据所记载和反映的事实。由于证明本身需要查证属实,所以只有客观的、有关联的和合法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证据即定案证据。(郭洪荣提示:证据事实就是法律事实)
关于程序法事实和证据事实可否成为证明对象,在学理上有争议。但从实践操作中来看,程序法事实应当成为证明对象。根据我国现行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程序法事实产生争议,即程序法事实也能成为系争事实,而且对有争议的系争事实,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应当查清,并且作出决定或裁决,对决定或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诉或申请复议。我国诉讼法还明确规定程序违法是撤消一审判决并且发回重审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审理前沟通)
本条正文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会或采取听证方式审理的行政复议,注册税务师应注意与审理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沟通:
(一)案件程序安排;
(二)申辩意见要点;
(三)当事人税法遵从情况。
资料:听证会前沟通
1.听证或复议程序的沟通
对于没有举行过听证和复议的税务机关,尤其应重视会前的沟通。沟通的主要内容:
(1)针对案件的程序设计;
(2)重点程序的选择;
(3)参加听证人员的职责;
(4)提醒非调查人员不得参与举证和指控活动;
(5)应考虑案件可能发生意外需要追加的程序。
2.听证或复议的当事人劝导
纳税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同程度的总有一肚子的委屈和怨气,为了保证听证和复议程序的正常进行,代理人有义务做好当事人的劝导工作。应提醒当事人在听证或复议会上保持冷静服从主持人指挥、遵守会议纪律,并强调只有积极配合会议正常进行,才能及时出处理结果,有利于当事人尽快摆脱纳税争议的烦恼。处理纳税争议事项要坚持和谐、合法的原则。
3.申辩意见交流
代理人应注意在会前向税务机关申辩意见要点,这样有利于会议提高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五条 (参加听证会)
本条正文
注册税务师参加听证会应执行下列程序:
(一)出示代理委托书;
(二)做好会议记录;
(三)发表申辩意见;
(四)疑点研讨;
(五)最后陈述;
(六)审阅会议记录并签字确认。
资料
提出申请听证,如果未按程序参加听证,直接后果是听证终止,间接后果是对不利的听证后处理决定难以启动复议程序。
第二十六条 (补充申辩)
本条正文
行政处罚听证会结束后,或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注册税务师发现需要补充申辩的事项,应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补充申辩事项主要有:
(一)应进一步补充的申辩意见和证据;
(二)当事人对处理结果的诉求;
(三)就案件新证据和产生变化的事实做进一步申辩;
(四)对适用依据的理解方面存在争议的,应按程序申请裁决。
资料
补充申辩是纳税人的合法权利,用好这样的权利,一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合法的、合理的作出决定,二是当税务机关久拖不决时能够推动尽快作出决定。由于行政处罚听证后作出决定的时间,没有具体规定,听证决定久拖不决是常见的,有的长达几年不作决定。
第二十七条 (行政诉讼代理)
本条正文
行政诉讼代理,应关注:
(一)按规定取得代理资格;
(二)注册税务师代理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
(三)按行政诉讼程序履行代理义务;
(四)应考虑聘请律师协助办理诉讼程序事项。
资料1: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委托代理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资料2: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 诉讼代理人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资料3:行政诉讼代理词范例
行政诉讼代理词范例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接受本案被告________省______县公安局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我的委托权限是特别授权代理,我在授权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受理本案后,我查阅了案卷,开展了调查,走访了证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比较清楚地掌握了本案的全部情况。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________县公安局对原告所作正确的处罚裁决是正确的。
2003年5月19日时,原告吴_________到________县_______旅社住宿,工作人员让其出示证件,吴_______不听,并与工作人员争吵后强行住入该旅社。旅社餐厅工作人员见状,即打110报警,巡警金______让吴出示证件,吴________不肯,两人发生争吵,并厮打起来。为此,我局以吴_______扰乱公共秩序和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为由,于2003年5月3日根据《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吴____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决定。吴_______不服,于2003年5月6日向____市公安局申诉,该局于2003年5月11日以(_____)___公复字第_____号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处罚决定。从上述案件事实可以看出,我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所作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
二、本案已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相对人或被侵害人不服上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原告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于2003年6月27日才向院提起诉讼,中间相隔46日,显然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本案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限,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退一步说讲,即使吴_________符合起诉条件,我局对吴_______的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对我局的处罚决定也应予维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________县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田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资料4:行政诉讼代理词的格式
行政诉讼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x税务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被告) 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我的委托权限是……,我在授权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如果是法定代理人,写为“我是本案原告(被告)xxx的…(或监护人),系他的法定代理人,为他代理诉讼”)。受理本案后,我查阅了案卷,开展了调查,走访了证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比较清楚地掌握了本案的全部情况。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写明具体的代理意见)。
综上所述,……(对上述代理意见进行概括)。根据_法第_条第_款的规定,请求法庭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或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xxx(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