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发言
税务处理的交易性质确认

主讲:郭洪荣   2015年10月19

一、交易权利义务的分析方法

交易事实和交易证据主要任务是确认交易性质,解决了税务处理的事实根据问题。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还需要对交易进行分解,确认交易的具体情形,才能选择适用的税法文件。大家知道,每个文件规定的税务处理模式,都相应的规定了适用条件。如何确认是否适用税法文件,就是评价交易的具体情形,是否符合文件规定的适用条件。现实的交易具体情形,符合某个文件适用条件的,该项交易的税务处理就应按所适用文件规定的权利义务模式(可以、应当、禁止)进行处理。

交易的具体情形确认,实际上就是对某个交易中单个交易构成的分析确认。换句话说,决定税法文件适用的交易,是单个交易而不是交易整体。在单个交易分析确认中,有两个关键要素:一是交易主体,二是交易资产(对价形式)。

交易的法律关系分析,主要有五个步骤:一是交易主体确认,二是换出换入资产确认(什么资产所有权),三是单个交易划分与总量计算,四是单个交易法律内容确认(交易权利、交易义务),五是主从法律关系确认。

在交易中有关税收权利义务的确认,必须对一项交易确认每个交易主体有多少个单个交易,这样才能准确、完整的确认纳税主体、纳税义务。因此,“单个交易”构成分析计算,是税收风险管理实务必须解决的一个课题。在没有合适定义的情况下,我们暂且无奈选择“单个交易”的提法。

二、交易主体的确认

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存在两个交易主体:一是买方,二是卖方。但有很多时候买卖双方是一个集合体,如张三、李四、王五共三人联合买赵六的一栋楼,在这个交易中卖方是赵六一个人,买方却是三个人组成的联合体;又如甲、乙、丙、丁、戍五个人共有的一栋楼,卖给ABC三个公司,在这个交易中卖方是由五个人组成的联合体,买方是有三家公司组成的联合体。

企业重组合同的主体或称重组各方的具体称谓是多样的,如转让方、受让方、出售方、收购方、被合并方、合并方、被分立方、分立方、换出方、换入方、被重组企业等等。但是分析起来企业重组合同的主体,可以概括为三大类:交易双方、被重组企业。企业重组合同的交易各方,告诉我们是谁在交易(交易双方),交易什么(被重组企业的股权),这是产权交易区别于商品交易的两个关键事实。在一个企业重组项目中的转让方、被重组企业、受让方,经常是由若干个主体组成的联合体,简单的一对一交易是比较少的。如,在甲企业(被重组企业)股权收购业务中,甲企业的原股东是A1A2A3,准备收购甲企业的新股东是B1B2B3。则该项股权收购业务中,出售方:A1A2A3,收购方:B1B2B3。作为该项股权收购业务的纳税主体不是简单的出售方或收购方,而是六个纳税主体,包括:A1A2A3B1B2B3

三、交易权利义务(换出换入资产)的确认

(一)单个交易的权利义务确认

讨论交易的权利和义务,从法学原理的角度讲,是在讨论交易法律关系的内容。单个交易是交易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一切法律关系均可以分解为单个交易的权利或义务。交易法律关系内容确认的基本方法是:分析确认每个主体在复合法律关系中的单个交易并计算总量,判断作为权利人时可以享有的权利,判断作为义务人时应当履行的义务。

在捐赠交易中,一方只有权利,另一方只有义务,这种有权利没有义务或有义务没有权利的交易法律关系,是单务法律关系。商品交易是双务法律关系,强调有权利必有义务、有义务必有权利的原则。双务法律关系类型的交易,至少有四个单个交易。如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桌子10张,乙公司支付银行存款1万元。这里有四个单个交易,一是甲公司换出:销售桌子10张;二是甲公司换入:取得银行1万元;三是乙公司换入:购进桌子10张;四是乙公司换出:支付银行存款1万元。

(二)换出资产、换入资产对单个交易总量的影响

本讲义所称单个交易是指按交易当事人一方确认的付出资产(换出)交易或取得资产(换入)交易。某个交易主体的一个换出交易,就是一个单个交易;一个换入交易又是另一个单个交易。

如甲公司用货币购买B公司存货一批,在这项交易活动中,甲公司换出货币是一个单个交易,换入存货又是另一个单个交易。这是单一资产类型对价情况下的单个交易,一个主体只有两个单个交易。应当注意换出或换入资产,如果不是单一类型资产而是多种资产的组合,单个交易的数量就会增加。又如甲公司用银行存款10万元、一辆旧汽车公允价值5万元、新设备一套15万元,购入B公司一批存货总价30万元。那么甲公司有多少个单个交易呢?换出资产的单个交易不是一个而是3个,换入资产还是一个。再如,B公司换出资产还是前三种,但换入的资产不是一批存货,而是存货10万元、非专利技术5万元、一宗土地15万元。这时候甲公司换出资产的单个交易仍然是三个,换入资产由一个变成了三个。

下面我们讨论,交易双方联合体或共有财产交易的,单个交易计算。如甲企业股权收购业务中,出售方:A1A2A3,收购方:B1B2B3,在选择一对一的交易情况下,单个交易就比较简单,由十二个单个交易组成,这十二个单个交易可以称为本次股权交易单个交易总量。本次交易复合法律关系的十二个单个交易构成分别是:A1—B1的四个单个交易、A2—B2的四个单个交易、A3—B3的四个单个交易。

如果采取一对多的交叉交易,假设转让方三个主体A1A2A3,分别对受让方三个主体B1B2B3发生交易关系,本次股权交易法律关系总量不是十二个,而是三十六个。本次交易复合法律关系的三十六个单个交易构成分别是:A1将持有的股份分别转让给B1B2B3的十二个单个交易,A2将持有的股份分别转让给B1B2B3的十二个单个交易,A3将持有的股份分别转让给B1B2B3的十二个单个交易。

四、交易性质确认

在税务处理当中,应注意影响税务处理的因素是资产的法定权利。根据物权法规定律关系客体是法律规定权利,而不是资产的外在形式。法律关系有三个要素:一是主体,二是内容(权利义务),三是客体(权利义务载体或指向对象)。在三个要素中,决定交易性质的因素,是法律关系客体。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它承载某种利益价值,就可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实质上,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如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区别,不是资产的外在形式,而是法定权利不同。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客体是租赁财产的所有权,经营租赁的法律关系客体是租赁财产的使用权。《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交易主体和交易对价是事实根据要素,交易性质是事实情形或称定性要素。交易要素分析,就是以交易主体和交易对价的事实为根据,确定所发生交易属于什么性质或称是什么情形。

交易性质或称交易情形的确认结果,会直接影响法律依据的应用。假设A公司、B公司是两个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法人单位。A公司需要B公司的专用通讯设备,如果A公司和B公司直接交易,有两种交易方式可以选择:一是A公司以银行存款购进B公司的通讯设备,二是B公司以通讯设备对A公司投资。第一种方式是商品购销,属于商品市场的交易活动;第二种方式是资产收购,属于资本市场的交易活动。

在第一种方式交易中,交易主体是商品购销双方:A公司是购进方,B公司是销售方;有两种对价方式:A公司换出银行存款换入通讯设备,B公司换出通讯设备换入银行存款;交易性质是: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不涉及债权、股权的转移或变更。

在第二种交易方式中,交易主体是股权交易双方:A公司是接受投资方,B公司是出资方;有两种对价方式:A公司换出本公司股权换入投资资产,B公司换出投资资产换入股权资产;交易性质是:即发生资产所有权转移,又发生股权所有权转移。资产收购的交易性质,交易双方各有特点,接受投资方A公司是增资业务,出资方B公司是对外投资业务。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购进、销售是同时发生的。生产的发生情况,有形商品(实物资产)交易与无形商品(劳务)交易不同。实物商品的生产,在销售之前发生;无形资产或劳务的生产,有的在销售之前发生,有的与销售同步发生。如培训劳务,讲稿的准备就在销售(提供讲座劳务)之前完成,现场讲解则以销售同步完成。应注意产品完工,是生产环节终点,存货形态由在产品,转化为产成品。产品完工条件或称在产品与产生品的划分标准,在现实生活中是有重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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