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发言
税务处理的交易证据证明

主讲:郭洪荣   2015年10月19

一、交易证明的基本要求

交易事实必须是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完成了第一层次交易行为事实民法事项和行政法事项确认后,进入了第二层次交易事实的证据证明:经营过程三流信息分析确认证据,证明交易的可靠性。交易事实证明的目的是:让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方,确信交易事实发生的确认情况。交易事实证明的质量要求是:证明结论在未来争议中不被否定,要经得住对抗。

应当注意在事实认定上,会计法和税法不能作为文件依据,只能作为交易行为事实发生后,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文件依据。交易行为事实,与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关系,类似于纪录片的现场事实与录像带的关系,会计法规和税收法规类似于录制技术规范。在录制过程中,会计法规和税收法规并不是现场事实的行为规范,它不能约束如何进行交易,事实如何发生,只能规范如何进行记录。以后根据会计资料或税务资料,证明所记录的交易事实,类似于通过录像带进行过去现场的回放或称过去事实的再现,而不等于交易事实现场。

现实生活当中,有人主张会计处理含盖税务处理,这种观点即便不是错误,至少有些片面。应当说会计核算是税务处理的重要证据来源,但绝不是唯一来源。会计仅核算价值变化的经济事项,且主要是过去经济事项,税务处理还需要业务核算和统计核算的证据资料。

税务处理的基本程序是:依据业务核算、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核算、税务会计核算)、统计核算的证据,确认交易行为事实,确认税收权利义务事项和违法责任。

会计核算与征收管理要求提交的资料,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关于行为留痕的具体规定,核心是如何收集和保留证据资料。在实务工作中,很多人认为证据证明是复议诉讼环节的业务事项,交易过程、会计核算、税收征管、咨询服务等不发生证据证明业务事项。应该说这种观点是非常错误的,证据是各类事实的痕迹信息资料,交易过程如果不收集保留有关信息,会计核算资料、税收征管资料、咨询服务资料将无法收集,相关的业务核算、财务会计核算、税务会计核算、统计核算都不可能实现。

证据事项,通过交易业务核算、会计业务核算、统计核算的有关信息资料收集,取得具有合法性、相关性、真实性的证据。有关的法律依据是:民法证据制度、行政法证据制度、刑法证据制度。

证据事项是以三个核算为基础的,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证明事实事项,但是经常会发生证明结果与事实的客观情况并不一致,这就需要靠证明技术来解决二者的一致性问题。因为,对证据的证明结果,是靠主观判断来完成的,是间接行为,不是客观事实自然生成的结果。

证明过程,要解决交易事实的六个问题:谁在交易(交易主体)、怎么交易(交易对价或称换出换入资产)、什么交易(交易性质)、交易时间(交易实现)、交易地点、交易计量。

二、证据种类

2012314第二次更正后发布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统一证据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证据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任何信息,主要包括以下种类:(一)当事人陈述,是指刑事诉讼中的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就有关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二)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本案开庭审判时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陈述;(三)鉴定意见和专家辅助人意见,是指具有法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或者专家辅助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或者倾向性意见;(四)物证,是指以外形、质量、规格、特征等形式载有案件事实信息的物质和痕迹;(五)书证,是指以纸张为主要载体,以文字、数字或者图形为主要形式,记录有关案件事实内容或者信息的文件;(六)勘验、检查和现场笔录,是指有关人员依职权对现场、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活动所作的记载;(七)音像、电子证据,是指以磁带、光盘、胶片或者电子芯片等储存的信息,记述有关案件事实的资料。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判断

(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事项

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行政法律的规定,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应关注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评价鉴证结论是否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证明标准。

(二)事实清楚的审查判断

具备以下条件应确认为事实清楚。

1、相关性——证明材料与待证事实的相关性。综合审查判断办税审查材料,把握各材料之间、办税审查材料与办税审查事项事实之间的联系;

2、一致性——证明材料与待证事实的一致性。确认所收集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保证与所证明的办税审查事项协调一致;

3、唯一性——处理结论的唯一性。对待证事实能作出唯一、正确的结论。

(三)证据确实充分的审查判断

证据确实是对证据的质的要求,定案证据必须查证确认属实,必须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证据充分是对证据的量的要求,必须排除一切可能、一切矛盾,达到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标准。

具备以下条件应确认为证据确实充分:

1、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定案证据按程序查证属实;

3、确认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四)适用依据正确的审查判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认为适用依据错误:

1、文件适用错误,应当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

2、条款适用错误,由于行为性质的划分错误或者同一性质的行为因具体情节不同,应当适用该法的某条某款,却适用该法的其他条款;

3、适用未生效文件,适用了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

4、适用失效文件,适用了已经失效的法律、法规。

(五)程序合法的审查判断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行政行为,可以确认为程序合法:

1、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的步骤和顺序;

3、行为必须在行政机关的权限内,越权无效;

4、符合法定形式;

5、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认为程序违法:

1、违反可能影响正确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

2、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中的一些重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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